2008年7月22日星期二

[转]什么叫“言论自由”

[转]什么叫“言论自由”
本帖转自凯迪社区·猫眼看人,作者KKBBKKBB8888,转帖对原帖广告字句有删减,错别字更正,原帖链接http://club2.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264433



这是一篇关于言论自由的文章,看了这篇文章你就会明白:
为什么中国人在美国论坛里没有言论自由?
为什么反战母亲会被捕?
为什么美国政府可以反对某些言论,比如恐怖主义言论?
为什么拍了一张美军运送士兵遗体的照片发表会被解雇?
为什么美国媒体可以拒绝发表某些敏感性文章?
为什么在电影院(没有失火的情况下)喊失火了会不允许?
为什么在伊拉克战争中有记者要发表的内容必须通过军方审核才能发表?
。。。。
而这些全部都符合言论自由的原则。言论自由是针对政府管理老百姓言论的标准,其最大目的就是为了监督政府,所以与其说是政府管理老百姓言论的标准,还不如说是老百姓监督政府的标准。

1. 中国人很多爱犯的第一个错误就是动不动就说绝对, 妄图通过说明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东西来否定言论自由,

世界上确实没几样绝对的东西,我们更不不需要动不动就讨论什么东西是不是绝对的。
为什么不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可靠的党员?
为什么不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大公无私?
为什么不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言论限制?
却单单强调: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

这 就像是企图通过说明,世界上所有白色的东西都不是决对百分之百反光,来证明世界上没有任何白色的东西一样滑稽可笑。难道说因为黑色和白色的东西都不是 百分之百吸光和反光,所以就能说说黑和白都是一码事了吗?这种说法,是想让人潜意识里形成白和黑差不多,以达到混淆是非的目的,这就好比说因为有警察的世界一样有犯罪,所以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法制,以暗示警察和法制对付犯罪没用多大的用处,所以大家也就不要要求要什么警察和法制了一样荒唐。


2. 中国人很多爱犯的第二个错误是认为:言论自由凡是造谣,诽谤,都不属于言论自由范围。这是对言论自由的又一个误解。

其实言论自由应该有的标准是:
仅仅除了允许针对普通个人的诽谤和漫骂言论,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害的,可以由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这里大家必须注意。

第一. 是针对普通人,这是相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还有公众事件中的相关的人来说的,比如总统,NBA名星,影星,民间的政治人物,甚至比尔.盖茨,或者一个安然事件中的涉案人员等,这些人都可以受到大家的各种评论,当然也包括极端的言论,比如谩骂和侮辱。

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规定---
官员和公众人物、以及公众事件相关的人不得通过提起法律诉讼获得隐私权和名誉权赔偿。因为如果批评和评论、监督政府官员,要求每一句话都必须完全正确,要有一句话说错了,就说损害了官员的名誉,就要求起诉赔偿,这样老百姓还怎样有效的监督政府官员呢?同理,如果人们不能自由的评论我们周围发生的公众事件,以及公众事件中的人,老白姓又怎么能够参与到社会事务和政治生活中去呢?老百姓又怎么能在社会思想文化的发展中发挥作用呢? 当然有些官员在被骂急了的时候也会提起诉讼,法院也会受理,但是即使是真的造谣,受害者也不能获得赔偿,法庭也就是仅仅是对受害者正正名而已,造谣者还可 以继续造谣。所以在美国你几乎找不到这种政治人物或者明星打名誉权官司的,基国却有一大堆这种名人打名誉权官司的。

第二.是必须针对个人,也就是说,就当是骂的是普通人,但是如果骂的是一个群体,比如美国人,非洲裔美国人,或者河南人,广州的无业游民,或者那个学校的老师们,这些都不是单独的个人,而是一个群体或者一个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要以群体为单位评论各种社会现象,这些人虽然都是普通人,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对这些群体进行评论的话,我们又怎么能够评论我们的社会呢?比如我批评说:“我小孩的学校老师都是只知道收钱,不会教书的垃圾”那个学校就因此说我损害了他们的学校老师的名誉,要和我打官司,大家说要是这样, 还有什么言论自由可言呢?人们又怎么能够通过言论的评论参与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去呢?以美国为例任何评论政府提供的服务,企业和商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等等这些在法律上都是言无禁忌的。

第三.必须造成实际损害,我举一个例子,美国有一种专门造谣和吹牛的报纸,用 来供人们茶钱饭后消遣看的,上面有很多莫须有的新闻,比如布什被拉登强奸了呀,萨达姆没有死,那个被抓的萨达姆是假的呀,等等无奇不有,曾经发生过对一个 普通的教授的性生活进行调侃的报道,这个教授后来提起民事诉讼,结果是,因为这种报纸本身就是专门造假的报纸,没有人把他当真,所以也就不存在实际的损害,当然也就没有获得名誉权和隐私权赔偿。另外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之间的斗嘴和骂架也很少有人去打官司,就是因为实际损害很小,根本犯不着为这种小事去费神讨力打官司。

第四,只有民告民的民事官司,没有官告民的刑事官司,也就是说只有普通的个人受害者能提起诉 讼,政府不能因为言论对老百姓进行诉讼,老百姓任何评论政府的言论都是自由的。也就说即使布什想通过打官司为他的名誉正正名,前面我们已经说了,他不能获得赔偿,打官司只能起到正正名的作用,布什也只能自己掏钱,不能花政府的钱去为自己正名。也就是说,即使布什想通过打官司为他的名誉正正名,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他不能获得赔偿,打官司只能起到正正名的作用,布什也只能自己掏钱,不能花政府的钱为自己打官司。


3. 中国人爱犯的第三个错误是认为:只要是涉嫌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有关,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都不能说。这又是另一个错误。

现代自由民主社会对保密的原则是:政府在某些领域范围内,可以保住政府自己的秘密,但是作为监督政府的老百姓和媒体没有替政府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说的通俗点,就是谁的秘密谁保管,当然这里还有个前提,就是这些人、组织或公司没有和政府签署帮政府保密的协议。只有那些与政府签署了替政府保密的协议的政府雇员(军人也属于政府雇员),并且政府为此支付相关的保密费,这样的人或者组织才有责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政府保密。

这条不仅适合于政府和政府雇员(包括军人)之间,也同时适合普通的公司和他的员工之间,其实看看国外的公司和中国的外企就知道,公司和员工经常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时间等,并支付保密费,没有这个,员工就是泄露了什么秘密,公司是没有任何权力起诉该员工泄密的,比如前几年微软的李开富跳槽到Google公司,微软就是拿公司和李开富当年签署的保密协议打的官司,没有这个保密协议,美国的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

同样道理凡是没有和政府自愿签署保密协议和保密合同的老百姓、民间组织、媒体和公司都没有替政府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说简单一点,对于我们老百姓,我们既不是政府的人,又没有拿政府一分钱,凭什么要我替你保密,何况政府是我们老百姓请的公仆,本来仆人干的事对主人遮遮掩掩,不让主人知道就已经让我们老百姓不放心的了,万一老百姓或者记者获得了,作为公仆的政府可能损害大家利益的事情,作为公仆的政府还要以这是机密为由要大家为他保密,不保密还要起诉我们,甚至让我们蹲监狱,这还了得,所以说保密这档事儿,那是政府的责任,老百姓没有替政府保密的义务。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感到疑问,那美国政府把某些资料列为机密文件干什么?关于这点其实很好理解,首先这是美国的行政部门内部制定的机密条令,这种条令不是 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因为他仅仅在美国政府内部有效,也叫行政法令(只在行政部门内部有效的条令),说白了就是政府办公纪律,政府自己制定的规矩是管不了民间自由的老百姓和媒体的。至于政府怎么保住自己的秘密,那就只有靠政府自己管好自己的人了。

看到这里,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伊拉克战场上的有些记者报道的内容要通过军方审查后,才能发表了,其实这些记者都是自愿和军方签署了保密协议的,协议内容就包括——军方让记者到军队内部进行采访,所有要对外发表的信息都必须通过军方预先审查,当然作为回报,军方会为该记者开放一些军事行动,甚至提供军队战斗车辆让其跟随部队到前线报道新闻。否则军方可以拒绝记者到军队中采访,为了获得这样宝贵的采访机会,有很多记者都是愿意签署这样的保密协议的。这就好比你自己的家是不允许记者随便进来采访的,如果有记者要采访你家,你就可以和这个记者签署所有采访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预先经过你预先审查同意才能发表的协议,否则你就可以拒绝记者到你家里面来采访。当然在伊拉克战争中这不排除某些不怕死的记者自己跑到前线上去采访,没有和军方签署保密协议的,那这个记者要是弄到了什么机密内容要发表,那军方是没有任何权力审查的。

同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那个把美军运送死亡士兵遗体的照片,发到报纸上的飞机运输公司员工会被解雇,因为和美军合作运输军队人员和货物的飞机运输公司是和美国军方签署的有替政府保密的合同的,协议要求不能泄露任何运送的东西的任何信息给外界,当然这个公司和他的员工也是签署的有类似的保密协议的,所以发表照片的那个事情,飞机公司员工被解雇其实还算好的了,因为她这是违反了保密合同的犯罪行为,幸好该照片的信息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要不然他会吃官司,飞机公司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另外美国法律规定记者或媒体没有义务向政府提供其获得的信息(包括政府的秘密)的消息来源,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作为监督政府的媒体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责,在道义上,受访者好不容易冒着风险接受了你的采访,你还要出卖她,这也太让记者在道义上为难了,民主制/度的原则就是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尽可能大的保障媒体和老百姓监督政府的权力,作为为大众服务的政府,瞒着老百姓做事,把一些事情列为机密,如果还不大大加强民间的监督,这个政府就极有可能在暗箱操作下,迅速蜕变成为化老百姓钱,又不干事的腐败政府。至于美国政府自己要怎样找出泄密的源头,他只能自己想办法,或者加强自己的内部保密工作。

我这里还可以举一个美国的例子,当年有一个原子弹的爱好者,自己写了一本书如何制造原子弹的文章,想在报纸杂志上连载,后来被美国政府知道了,一看都是保密内容,就到法院起诉, 这案子在当年闹的非同小可,因为这可是威力巨大的原子弹,连法官也吃不准到底该怎么办,可见美国人在遇到紧急的新问题的时候脑袋也会犯糊涂,后来就开始打官司,这官司打得好笑,代表政府方的检察官说被告泄密,法官问泄密了什么内容,政府方回答,泄密的内容是保密的,不能告诉你,法官又问,能不能在他的文章里指出来,是那一页,那一行?政府方说,这也是机密,法官又问,那么你们为什么说原告泄密了机密,政府方回答,这个问题的答案也是机密,大家看看这个案子还怎么审:),最后这个案子不了了之,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翻翻这个案子的资料看看,很有意思的,我就不赘述了。


4. 中国人爱犯的第四个错误是认为:所有的公共场所都是“公共的”,只要是公共场所就能随便说,这又是另一个错误。

不知道这是汉语的语言丰富性呢,还是语言表达不准确,人们经常容易混淆这样的概念,之所以会出这样的问题,根源在于我们经常所说的公共场所其实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真正属于“公共的”场所,比如街道,广/场,开放的公园等等。属于这这类的地方一般大家都不会搞错。

第二类准确的称呼应该叫“准公共场所”,它仅仅是公众能够活动的但是并“不归属于公共的”比如候车室,电影院,这些场所虽然公众能够活动,但是其实他仅仅是某个公司的经营活动场所而已,它的归属权属于某个公司,在这些场所经营者当然有权力制定某些规章制度来保障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这就好比说你开了一个餐馆,我却没有经过你允许,天天到你的餐馆里面吆喝买报纸,还美其名曰吆喝是我的言论自由。这个说法是荒谬的,因为这个所谓的公众场所并不是属于公共的,而是你或者你的公司买或租下来的属于你或者你的公司的经营场所,在这些地方如果因为你的言论导致经营者受到了损失,你是必须赔偿的,所以这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在美国的飞机里面某人喊“劫机”是犯法的(即使他并没有劫机),这也就能理解为什么在美国的电影院里面乱喊“失火了”是不允许的,是犯法的。

属于准公共场所的地方还包括某些属于政府的办公场所,比如政府办公地点,法院,议会等,这些地方也属于第二类,甚至只有经过政府允许或批准才能进入,道理也很简单,这是政府工作人员专门办公的地方。这也就是很容易理解为什么美国那个“反战母亲”会被逮捕,因为你可以在政府办公楼外天天喊,但是你不能闯到政府办公地点里面喊,反战母亲就是闯过白宫前面的篱笆进入政府办公区域被捕的。
当然他另外还有几次被捕是因为闯入“私人地点”,比如闯入布什家的农场,这当然也是犯法的。因为这些地方属于“完全的个人”。


5. 中国人爱犯的第五个错误是:公私不分,你我不分,把很多私人空间和他人空间当做公共空间,并要求自己在那里拥有言论自由。说起来大家不相信,但是它在我们周围确确实实就经常发生。

犯这种毛病最多的是认为QQ群和私人论坛应该有言论自由,但实际上这些“看似公共的场所”其本质是私人的,或者说是个人拥有控制和管辖权力的,说到底他是某个个人结交朋友的地方,它和大家在家里开的派对其实是一样的,主人有让你来的权利,同时也有不喜欢你,请你离开的权利,当然这个“不喜欢”也包括不喜欢你说的话,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有点象公共场所,但实质上那是私人场所,哪怕那个私人场所是临时租的也一样。

同样的道理中国很多人认为报纸是公共空间可以随便说,这就是典型的你我不分,报纸的言论自由是指——拥有报纸的人可以在他自己的报纸上言论自由,并不是说你可以在别人的报纸上随便说,要是可以那样,那不就成了你强迫别人说你想说的话?这也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911刚发生后,很多报纸会拒绝发表太过刺激性的文章,因为发不发表这是报纸的自由,其实不止911的时候,就是在平时也是你投稿,报纸同意才能发表的,只是911的时候,事件发生的突然,很多以前可能基本同意发表的文章都得不到发表而表现的比平时突出而已。因为报纸(也包括所有属于某个组织和公司的媒体,当然也包括某些媒体开办的论坛)不是归属于“公共的”,虽然他是让公众看的(有时甚至是公众可以参与的),但本质上他是归属于某个公司、组织或个人的,这样一来很多中国人就会认为既然媒体不能随便说话,也就没有什么言论自由了,这个观点也是错误的,要回答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讲:

首先大家要理解——言论自由是指你有自由说话的权利,但是绝没有强迫别人说话的权利,更没有强迫别人按你的话来说的权利。

其次大家要理解——言论自由的核心是指政府不能控制民间的言论,不管媒体要说什么,政府你是管不着的,这个“管不着”并不是说政府不能表态,政府是可以对某种言论发表看法,甚至谴责某种言论,但是它就是不能去堵别人的嘴巴,不能去查封媒体,不能去审查媒体的内容等等之类的,当然也不能因为内容而禁止某人或者某组织和公司的媒体的开办——即任何人可以开自己的媒体,比如开派对,开qq群,开聊天室,印刷传单,印刷报纸(大型的传单其实就是报纸),出版书籍,开办论坛、网站,电台电视台,只要做到了这些,这就是言论自由。

总结一下这两点,言论自由是指你自己有自由说话的权利,政府管不着,而不是你有在别人的地方说话的自由。从而可见qq群踢人、论坛删帖、媒体不刊登某篇文章和广告,这些都是符合言论自由原则的,而不符合言论自由原则的是,政府禁止某人、某公司、某组织建自己的即使通讯网络、开办论坛网站、电台、电视台、出版书籍、传单、报纸等这样的行为。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甚至是致命的错误,在这里要单独提出来——很多追求自由民主的中国人经常性的犯一个致命错误,这个错误在上面的内容已经部分涉及到,就是认为“言论自由就是要给人说话的权力”(尤其在谈自由民主的时候),这句话看似正确,其实完全错误,其实这句话光字面上就前后矛盾,首先说话的权力不是某人“给”的,如果需要给,这恰恰说明某人根本没有这个权力,需要别人给他,授予他这个说话的权力,既然权力需要别人给,怎么能说这人在这里有说话权,这么会有言论自由?所以首先要去掉“给某人......权力”的意思,改为“某人有......权力”,另外就是要加上一个地方范围——“完全的公共场所”,什么叫做完全的公共场所,前面我们已经解释过了,这样这句话就变成了:“在完全的公共场所,任何人都有说话的权力”这样才正确。

那么在准公共场所这句话成立吗?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在准公共场所,言论自由的提法根本就不正确,某人说话的权力确实就是别人给的,或者说授予的,所以应该说“在准公共场所,人说话的权力是由该场所的主人(控制者)授予的”。

比如在公司里面,允不允许说什么话,谁允许说话,是由公司的所有人老板说了算,
——客运公司规定驾驶员不得和旅客闲聊。
——电影院规定观众不得大声喧哗,甚至规定关掉电话铃声。
比如某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会议或者聚会,开办的聊天室,建立的QQ群,允不允许说什么话,谁允许说话,也是由该组织或者个人决定或者说授权的。
——新闻发布会哪个记者有权力提出问题,是由该新闻发布会的举办方(一般为新闻发布人自己)决定的,而不是任何记者都有权提出问题,
——美国共和D的大会里面一般是不允许民主D人来发言的,除非得到共和D大会的邀请,不过美国的两D本来就是进退自由的,任何一个民主D的成员都可以今天退出民主D,明天马上就加入共和D,要是有人冒充共和D人去共和D大会发言,说的都是共和D人反对或者不想听的观点,这时台下的共和D人就会起哄,给这个人喝倒彩,叫他滚蛋,甚至把鸡蛋,冰淇淋扔到他脸上,因为这个大会的主人恰恰就是台下的听众。

其实要理解这个问题很简单,这些准公共场所其实是应该属于他的主人掌控的,主人让不让某人说话自然应该由主人决定,如果主人不愿意听,他人却要强行发言,其实是剥夺了主人的权力,言论自由是指(在完全的公共场所,和自己的媒体和组织里)人有说话的权利,但是他人没有(在本属于你的媒体和组织)强制发言的权力,更没有(在本属于你的媒体和组织里)强迫你听他人发言的权力。

所以说在QQ群,聊天室,会场等地方,谈自由民主的时候,对某人禁言,大家不听某人的言论,甚至把人驱逐出去都是合理的,不能以“大家都是谈自由民主的,所以应该允许别人发言”作为借口,让大家听些大家都不想听的话耽误时间,因为这句话本来就是错的。


尤其是最后一点,非常重要,虽然内容和前面有些重复,但是我还是单独把他拿出来强调,现在很多搞自由民主的人群里,讨论问题经常被破坏就是因为这句话——“都不允许人发言,还谈什么自由民主”,大家千万不要上了这句话的当,直接给这种人脸上扔鸡蛋。


6.中国人爱犯的第六个错误是认为——纵观全世界所有的媒体,没有任何一个媒体能做到真正的公正、中立,都有或多或少的错误和不实,于是就认为言论自由对追求客观,事实,真理没有什么作用,甚至认为什么都能乱讲,不但对追求事实和真相不起作用,还让事实和真相更加混乱,这也是错误的观点。

小时候,我们人人都听过《狼来了》这则寓言故事,故事中的小孩说了三次谎,最后一次再也没有人相信他了,小孩也得到了撒谎的惩罚,小孩确实有说谎的自由,结果说谎得到了惩罚,被狼吃掉,现实自由民主世界中,媒体不会被狼吃掉,取而代之的是信誉度下降,销量降低,裁员,甚至亏损,优胜劣汰的结果,自然是媒体在竞争中不得不不断提高自己报道新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站住脚跟。其实大家想一想自己周围的人,你会相信哪些人说的话?我想必然是那些平时少说假话,多说真话的人更值得你相信。

另外之所以会形成这种错误的看法,还在于不能动态的看问题,认为某人或者某个组织现在说真话,以后也必然说真话,现在说假话以后也说假话,其说真话,说假话的程度都是一成不变的。以上面《狼来了》这则寓言来说,如小孩是专门帮村民在山头瞭望的,而且有两个小孩,其中一个还是原来那个小孩,第一天,原来那个小孩谎报“狼来了”,这时另一个小孩说“没有狼”,这次村民可能还会像故事中那样拿着工具去打狼,但是如果第二天原来那个小孩又谎报“狼来了”,另一个小孩还是说“没有狼”,还有几个人会相信原来那个喊狼来了的小孩呢?这就是有竞争和没有竞争的区别,在相对竞争较少的只有一个小孩的情况下,村民要上两次当,在有竞争的情况下,村民上当的次数就减少到一次,而且不仅会减少村民上当的次数,而且也会改变故事中原来说谎的那个小孩,在一般情况下,这个小孩第二天就会停止谎报,以后谎报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其实这个小孩还是原来故事中的那个小孩,但是在其他人的竞争之下,他不得不改变自己,在说话时选择说真话。

这也就是为什么言论自由表面上让说真话和说假话的人都能说话,而砖制只允许讲“真话”,看起来好像砖制制/度对追求事实真相和真理更有利,然而全世界这两种制/度实际运行下来的结果却恰恰相反,砖制制/度国家的媒体谎话连篇,自由民主社会相对媒体的报道更接近真相和客观,这就是(无竞争的)官办垄断媒体和有竞争的自由媒体之间的区别。


全文完。 作者: KKBBKKBB8888





“辽宁女”事件

问:但这个女人的辱骂似乎符合了楼主的几个条件,已不在言论自由保护范围之内:第一是针对普通人的
,第二也针对了具体的个人(埋了100多小时的老太太),第三是造成了实际损害(这个辱骂在网络上疯
传,至少让几百万人的精神痛苦),第四是有平民举报,才有警方出动,这也符合民告民的条件吧。
所以,适当处罚她一下,我看也并不违反你们神圣的“言论自由”。凭心而论,特殊时期,处置这样的“
言论自由”,并不过份,就算是“保护性拘留”,也值得请她去走一趟局子,也没啥大不了的。当然,最
后若是判她几年,那才是真正的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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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完全错误。因为第四点错误,民告民,不是看谁报的案,是看谁提出起诉。
民告民的民事官司,是由老百姓提出起诉,也就是老百姓做原告,另一方也是老百姓,做被告,目的不是
通过官司剥夺被告的人生自由(坐牢)和生命(死刑),而是就被告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是以财物
的方式进行赔偿,这些财物最后归原告所有。
官告民的刑事官司,是由由检察院提出起诉的,也就是检查院做原告,老百姓做被告,目的是通过官司剥
夺被告的人生自由(坐牢)和生命(死刑),当然也可以包含财物方面的惩罚,这些财物最后归官府所有
(即国库)。


“辽宁女”事件

问:有人非要说按照法律要求那个被辱骂的老太太起诉了,警方才能采取行动,就跟别人打你,打到你傻

了却还要你本人起诉才能保护你一样,如果你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或不便起诉,别人打你就是他的行动自由

,别人骂你就是他的言论自由,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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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美国的自由民主制度下,民事官司和刑事官司是严格区分的,打人行为同时构成刑事和民事犯罪,

分别在两个法院审理,结果也是不一样的,至于完全的民事官司,比如受到辱骂,如果受害人没有民事行

为能力,那么是由他的监护人,或者利益相关者,比如父母,子女等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他连这些人

都没有,那就没有办法了,有时候法律也不是什么事情都能管完的。



“辽宁女”事件


你发的言论自由的文章确实精彩,但我认准的这一条:言论伤害了他人,并且造成了极严重的不良后果,
那么他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你的文章应该不能推翻这一条道理吧。至于各国的具体的法理、法律、法规
和禁令,当然都是从不同角度来诠释言论自由的范围、界限,及发出言论者的身份、地位、影响力、,还
有受言论影响者的伤害程度、还有后续影响后果,还有对社会风尚、民族、教育等其他方面的影响,等等
,都在立法者的考虑之中,体现在具体的法律上,那是千差万别的,但不过都是这些因素颠来倒去地组合
,以求得一个合理的结果,求得一个个体自由的界定和趋向有益的社会行为而已。
拘这个女人是否违法,在中国,肯定能找到法律条款予以支持其违法的指控,因为中国法律弹性大,随意
性也大,所以暂时还你不能说警方违法。我可能没有你懂美国法律,但你为什么拿美国法律来套这个事,
怎么不拿日本法律或者沙特法律来套呢?鬼知道这些国家的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中国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肯定还不健全,你这些文章对法律健全的进程有很大的好处,因为当然现在
的中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尺度非常混乱,例如红钻帝国和山地师,还有秦中飞等人,这些是滥权和滥法,
必须大加批判;但对于这个女人,我宁愿中国言论自由的法律的尺度,比美国法律的稍稍再紧一点,因为
我不愿意整天听到这种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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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一个国家的法律其实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它本质上是官府针对这个国家的所有老百姓的,每当官
的权力扩大一步,民权就会小一步。那种想当然的认为让骂四川人的那个女人坐牢是好事的,其实是短视
的小聪明,因为今天官府可以借这个为名让骂四川人的那个女人失去自由,明天就可以在你家被官府暴力
强拆时,借“稳定”为理由限制你去揭发官府的暴行。在这两者中,我宁愿选择官府不能起诉骂四川人的
那个女人的制/度。因为那个女人的言论其实已经遭到了大家的唾弃,甚至可以说她是自取其辱,大不了
我不听就是了,而后者却可以给我争取到极大的利益。
你认准的那一条“言论伤害了他人,并且造成了极严重的不良后果,那么他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我全
文中本来就没有反对这一条,更没有去推翻他,我说的是,这个他人应该只能是普通人,不能是公众人物
。。。。这个他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一群人。。。。这个不良后果必须真实存在。。。。这个应受到
的惩罚只能由受害人去起诉。。。。。。。因为这样才有利于老百姓监督官府,而不是让这条变的对官府
有利,拿来对付老百姓。
其实真正能够对老百姓造成大的伤害的并不是民,而是官,要记住这个社会最大最有钱有势的组织是政府
。政府所能造成的对老百姓的伤害是远远超过任何山贼土匪N倍的。



问:如果骂群体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的话,那么骂黑人也是合法的吗?请问如何解释种族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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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个人的种族歧视的言论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不过这种言论在自由民主国家已经被广大民众唾弃,

在美国,谁要发表主张种族歧视的文章和言论是自由的,官方没有任何限制。

你提到的种族歧视罪行,不是指单纯的言论,而是指具体的行为,比如学校必须按比例招生,比如公司必

须同等的为白人和黑人提供产品和服务,不能某个东西只能卖给白人,某些东西或者服务不能卖给黑人,

比如不能只给白人剃头,不给黑人剃头。反之亦然,必须给黑人,白人,黄种人同工同酬,这些才是违反

《民权法案》中的关于种族歧视的犯法行为。至于个人言论和想法,你确实可以歧视黑人,或者歧视白人

,但是如果你开公司,你就必须同等的对待黑人和白人,同工同酬,同等的晋升培训机会等等。也就是说

法律最多只管做事,不管思想和言论,就像你可以瞧不起歧视黑人,但是你不能去打他。



“cnn辱华”事件
问:非常感谢,我注意到你用了个定语“个人的”,那么群体间的种族歧视言论呢?比如说一家公司买通一家报纸,天天发文章非常下流的骂,或者造谣中伤另外一家竞争对手公司,这也算是合法的吗?
还有,如果污蔑的是外国的群体呢; 我是想到了那个CNN主持人,如何用言论自由的角度看待CNN主持人辱华的言论,这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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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里CNN的那个不管是公司还是那个主持人都是合法的,我早就说过这场官司是一场闹剧,最后选择撤诉几乎是必然的,因为他要闯三关,第一关就是他要获得全体中国人的授权委托书,这个基本可能性为0,第二关就是CNN或者说这个主持人言论得罪的是一个群体,这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第三他必须证明被告是蓄意——明知是错还故意这样说,由于要证明这种主观上的“故意”基本上没有可能性,在美国这种案例也屈指可数,所以说最后原告选择撤诉几乎是必然的。

不过第一个有些复杂,是属于组织之间的问题,这里要注意,是有明确界限的组织之间,因为这个组织是有法人代表的,是一个公司诉另一个公司,是属于民告民的民事官司,不是官告民的刑事官司,以美国为例,可以起诉,但要求必须证明对方是蓄意的,也就是上面第三条——明知是错还故意这样说。另外我要说一下,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在美国很少,因为这样的言论往往适得其反,反而会降低自己产品的信誉,在美国关于产品和服务的评论和中国很不同,比如在中国一部大片要上映之前,你在媒体里面基本看不到任何负面评论,而在美国却是各种评论满天飞,当然公司可以暗地里雇佣抢手写文章,但是在自由媒体国家由于媒体之间有竞争存在,真正能影响大众的评论其实都是经过读者若干年的筛选,最后留下的是该行业可信赖的“主流”媒体。那些极端言论虽然法律上因很难证明他是蓄意的明知是错还故意说假话,而可以存在,但是影响很小。


问:确实很好的启蒙文章,提几个问题。
1,你说某些不怕死的记者自己跑到前线,没有和军方签署保密协议,那这个记者要是弄到了什么机密内容要发表,那军方是没有任何权力审查的。
那我请问如果发表的机密内容直接危害到美国军人的生命甚至直接威胁到美国的国家安全,请问这种不受审查的内容发出以后,记者经及媒体会不会被政府和军方追究责任?记者是否可以以言论自由为自己辩解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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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美国没有报纸等的预先审查的制/度,民间的媒体记者获得信息,发不发表,怎么发表完全由媒体自己决定,所以这种情况军方一般要起诉也是曝光后事后起诉,而无法事前封锁,因为没有预审制/度。
官方起诉后,记者当然可以以言论自由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并且无罪,除非政府能证明该记者是明显故意的,但是这种要证明其主观想法的故意,蓄意很难,不过也不是不可能,说通俗点,就是政府必须明确证明他就是个间谍,否则他这样做完全合法。
至于某些情况下,军方在信息被媒体发表之前,通过某种途径获知信息即将被发表,比如文中介绍的准备发表怎么制造原子弹文章的案子,官方也是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发表该信息,但是在自由民主制/度下,官司是在独立于政府的法院里审理的,而且是要求禁止发表该信息,而不是对媒体和记者进行惩罚,关于是否禁止的标准不是由管立法的议会制定的,更不是由管执法的政府,即不是由原告方所属的政府制定的,而是由独立于这两者的最高法院解释的,其标准为:必须是立即的迫在眉睫的必然的造成不可挽回的极大的伤害。要在一个独立的法院里证明,发表的言论满足这样的标准,是极其困难的。关于这个我会继续写更详细的论述。
另外需要指出,如果该记者发表的内容真的让美军受到大的损失,民众会唾弃这样的记者和媒体,声誉会一落千丈,会被公众指责为不负责任的媒体,没有良心的记者,这样的媒体在竞争激烈的自由媒体环境下是很难生存的,这个记者也多半在这个行当混不下去了。关于这些内容能不能发表有一位美国记者有句经典的话,他对美国政府说:“宪法把判断能不能发表的权力授权给我(记者),而不是你(政府)”。


问:深受启发谢谢,如你所说,那如果在美国有人公开支持拉登,并为911叫好,肯定也是允许其存在的,只是会受到众人的唾弃而已.是不是?
还有你说言论自由是指(在完全的公共场所,和自己的媒体和组织里)人有说话的权利,但是他人没有(在本属于你的媒体和组织)强制发言的权力,更没有(在本属于你的媒体和组织里)强迫你听他人发言的权力。
我想问对于网上论坛这种交流平台存不存在完全公共场所的可能,如果不存在的话,那么在所有的论坛里你作为客人无论怎样被禁言和封IP都无权指责这个论坛没有言论自由是不是?如果是政府官方开办的论坛是否也无权要求言论自由?那么它如果只发表代表官意的文章而拒绝民意的表达,你是否也认为这个政府开办的论坛也并没有违背言论自由的原则?还是它应该属于完全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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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美国种族主/义,恐怖主/义言论都会得到民众的唾弃,不过这都属于言论自由范围,是在宪法保护的范围内。
另外网上几乎没有这样的完全的公共场所,不过有些地方几乎就是,比如有些公司可以在他论坛上贴出告示说,除了字数限制,不能骂人,等少数限制外,没有言论限制,如果你的发言符合这样的条件,他删除你的贴你就可以起诉他,因为你和改论坛之间相当于达成了协议,它必须遵守。

对于官办的论坛,也有类似的公告和协议,官方违反了他和你达成的协议,你一样可以起诉。

另外管办媒体自然代表官方意志,拒绝民意这是逻辑的必然,正是因为如此,美国禁止政府在国内办媒体,美国之音也只能针对国外,而且通过拨款和人事任免权让他独立于政府。一个言论充分自由的国家,就不应该在国内存在官办媒体,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政府要发布新闻时,只能开新闻发布会,请记者来听,至于民间媒体发不发表,如何发表,政府都是管不了的。

公民常识六则

公民常识六则(第一辑)


1、 人与其他动物的本质区别是什么?

——人与其他动物的本质区别在于人具有信仰,即人相信某种超越于个人和大自然的力量的存在,这种超自然的力量就是神。通过相信神明的存在,人们进而相信了天堂和地狱的存在。天堂和地狱是人死后的不同归属。由这些意识构成的信仰在人的内心深处产生某种虔诚而深深的敬畏感,由这种敬畏感在人的头脑中生长出有关是非、善恶、好坏、美丑、爱恨等辨别意识,这种意识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良知(又称良心)。良知(conscience)是把人从其他动物中超拨出来、使人成为高贵动物的一种强大而纯正的精神力量。良知是做人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和资格,是做人最低的人伦底线。作为一个人,无论在任何状态下都必须听从良知发出的召唤,必须按良知的召唤去行动,才能保持人的尊严,才能维护生命的价值。丧失了良知,也就丧失了做人的资格。这种丧失了良知的动物尽管在外表形
态上还具有人的身体形状,但这种动物已不是人,而是成了其他野蛮动物。因此,良知是人区别于其他动物的本质属性,是任何要想做人的动物无论在任何壮态下都不能丧失的底线伦理和做人的资格。

2、 什么是自由?

——凡是法律没有禁止的,人们都可以随心所欲地去做,不受任何限制,这就是自由。自由是只受法律制约、而不因某个人的行为或若干人的专断意志而受到某种方式的逮捕、拘禁、处死或虐待的权利;它是每个人表达意见、选择并从事某一职业、支配甚至滥用自己的财产的权利;是不必经过许可、不必说明动机或理由而迁徙的权利;它是每个人与其他个人结社的权利,结社的目的或许是讨论他们的利益,或许是信奉他们以及结社者所偏爱的宗教,甚至或许仅仅是以一种适合他们本性的方式或幻想的方式消磨几天或几小时;最后,自由是每个人通过选举全部或部分官员,或通过当权者或多或少不得不留意的代议制、申诉、要求等方式,对政府的行政施加某些影响的权利。

3、 作为一个人,他天然地享有哪些神圣而不可侵犯的权利?

——作为一个人,他天然地享有下列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基本权利:生命权,财产权和自由地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

  生命权是与生俱来的最神圣的天赋权利;它是生命得以存在的载体和标志;它是一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的源泉。生命权不受任意的侮辱、损害、践踏和剥夺。非经正当法律程序,生命权不受任何限制。

  财产权是实现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其他一切权利的主要工具。财产权意味着人们有权采取经济行动以获得、利用和处置财产,它是人类谋求生存、发展、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没有财产权,其他权利就不可能实现。人们必须通过自己的努力来维持生命,如果没有占有和支配自己劳动成果的权利,也就丧失了维持生命的正当手段。生命权本身意味着每个人有权通过自己的劳动来维持自己的生存。

  自由地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是由生命权所延伸出来的一系列自由权的总称。人类生命的独特性在于每个人都是肉体与精神的双重存在,每个人都应当享有除法律禁止以外能自由自在、不受任何约束地去追求自己认为能实现幸福人生的自由才行。这些

  自由包括思想、言论、结社、迁徙、工作、信仰等的权利。只有当人们的这些权利获得了切实的保障,人们才能在生活中追求到幸福,生命权才会得到捍卫和促进。因此,生命权、财产权与自由权一起构成人类生活中最基本的三项人权。

4、 人类社会生活中为什么需要政府这种组织机构?

——一个人若想在地球上安全而又幸福地生活,单靠他个人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这是因为:首先,他无法防止和抵御各种针对他个人的犯罪和侵害;其次,人生活在社会上,必然会产生各种各样单靠个人的力量无法满足的需求,这就要求无数单个的个人在发挥各自天赋和才能的基础上联合起来,组成共同生活的群体,分工创造,为社会生活提供各种各样的服务,从而,每个个体都要过社会群体生活。

  只要存在人类群体生活的地方,就必然会出现涉及群体中的每个人的公共事务。因为群体生活中的每个人的性格、旨趣、思想、利益都不同,但他们又不得不在一起生活,这就必然产生矛盾和冲突,这就需要有专门处理这种由群体生活所产生的矛盾和冲突的机关。政府就是根据这种需要而产生的管理群体生活的公共事务的机关。公民作为群体生活中的一分子,他通过纳税来提供建立和维持政府这种公共事务管理机构所需的各种物质条件并为政府提供从事管理活动所需的各种资源。公民纳税建立政府,其目的有二:一是为群体生活提供安宁与和平,从而保障人权;二是为社会生活提供只有政府才能提供的公共服务。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仆人。因为政府是人民花钱雇佣的服务机关。人民有权要求政府提供满意而优质的服务。

  公民是否纳税、纳多少税应当由公民的代表所组成的代议机关来决定。税收也应当由公民的代表所组成的代议机关来控制并监督其开支。税收应当用于建立和维持政府运作所以及政府为社会生活提供公共服务所需,绝不能用于任何除此之外的其他目的之上。

5、 如果有人在选举过程中用金钱收买你的选票,而你因为贪图小利乐意出卖自己的选票,你知道这样做的后果吗?

——在自由而普遍的选举中,候选人企图以金钱来收买选民手中的选票,这种行为表明:候选人竞选公职的目的不是为了通过从事公共服务活动来报效社会,而是为了通过掌握官职来所赋予的权力来满足个人的野心和私欲。通过金钱收买选票上台的公职人员,一旦掌握了权力,其所造成的祸害,轻则搜刮、掠夺、盘剥他所治下的选民,由此造成的祸害,远远大于他买选票给选民支付的好处费;重则滥施淫威、践踏人权、打击报复,甚至给除了本选区以外的整个国家或民族带来深重灾难。因此,无论从哪个角度来讲,选民出卖选票的行为对个人和国家都是得不偿失、利大于弊,甚至是个人不幸和社会生活许多灾难的根源。相反,选民在选举中应当根据候选人的品格、才能和施政纲领来投票才是安全地托付自己权利的有效方法。

6、 为什么说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rule of law )?

——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的根本区别在于:在文明状态下,人学会了服从理性的规则,因此,文明社会实行法治,而野蛮社会实行人治。“所谓法治,就是指政府和人民都服从、遵守法律,而被政府和人民所服从、遵守的法律则必须是善良和正义的(亚里斯多德的定义)。”那么,我们不禁要问:在什么样的条件下,才能保证政府和人民都遵守法律并且这种法律又是善良和正义的呢?

  首先看第一个问题:怎样才能使政府和人民守法。要使人民遵守、服从国家的法律,这很容易,因为有强大的国家政权机关作为执法机关。国家执法机关的强大威力足以使任何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即使有不遵守法律的公民,他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会立即受到执法机关的追究。因此,使人民守法无需什么条件。

  怎样才能使政府也遵守、服从法律呢?一个不是由人民选举产生、不受人民监督、也不向人民负责的政府完全可以置法律于不顾,我行我素,不遵守它自己制定的法律。在这种状态下,政府完全可以不服从遵守法律。只有在民主制度下,当政府官员由人民通过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产生后,政府守法才有了保障。因为在民主制度下,政府官员由人民选举产生,他们要依法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对于违法犯罪的官员,人民除了依法罢免或弹劾外,这些官员还将受到司法追究。定期的、自由而公正的选举、独立的司法机关和时刻监督政府的新闻舆论,使得政府官员的违法防罪行为无处可逃,迫使执掌大权的政府执法人员也不得不服从并遵守法律,对法律、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样,就确保了政府本身也服从、遵守法律。

  其次,怎样才能确保被政府和人民所服从、遵守的法律是善良和正义的呢?法律的善良和正义是指法律的内容极其精神符合社会道德良知的要求,反映并体现人民的愿望和意志,维护人权,捍卫公民的正当权益等。在专制社会里,当法律是由专制者凭个人主观意愿制定的话,法律的内容和精神是不可能体现善良和正义的。只有在民主制度下,制定法律的立法机关由人民选举产生的代表所组成时,法律才会是善良和正义的。在民主制度下,人民定期选举那些能够体察民情、了解人民的呼声和愿望的代表组成立法机关,制定法律。只有由这样产生的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才会反映道德良知的要求,体现人民的愿望,捍卫公民的人权,促进个体和社会的利益。这样的法律才会是善良和正义的。即使由人民选举产生的立法者制定了与维护人权的宪法不符的法律,民主制下的违宪审查机关也能及时纠正这种弊病,确保民主制下的法律是善良和正义。正是从上述意义上讲,只有在确立了民主制度并将其真正付诸实践的地方,才会真正出现法治状态。只有在法治社会里,人权才有保障,社会才能进步。因此,只有实行了民主,才会有法治。




公民常识八则(第二辑)

1、 什么是正义?
  ——正义就是让每个人得到它应该得到的东西。

2、 私有财产在捍卫人权的过程中有何作用?
  ——通过合法的辛勤劳动获得的私有财产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更是任何人获得独立、尊严和自由的物质基础,而独立和自由是人权得以安然无恙的关键条件。因此,私有财产在捍卫人权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3、 人权究竟是指谁的权利?
  ——人权是指每个具体的个人的神圣而不可侵犯的各种权利,而不是指什么抽象的国家权利、集体权利或社会权利。

4、 生存权是人权的前提条件和重最重要的权利吗?
  ——生存权不是人权的前提条件和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自由才是安享人权的前提条件,才是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只有当每个具体的个人享有自由以后,包括生存权在内的各种具体的人权才会得到保障,才会得到不断的改善和促进,人们才会活得有尊严。只有生活在这种状态下的动物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没有自由,生存权就是一般的动物的吃、喝、拉、撒式的权利,根本谈不上是真正意义上的人的权利。即使让你吃山珍海味、让你住别墅洋房、让你有小车游艇,但如果不让你自由自在的按照自己的大脑和心灵去思考、去说话、去行动、去创造,那么,这种生存状态仍然是低级动物的生存状态,还不是人的生存状态。人和其它动物的区别在于:人是地球上最高贵的动物,人直立行走,昂首挺胸,眼神朝上,其它动物则是用四足爬行,眼神永远朝下;人渴望自由的发展和创造,渴望在公共领域表现自己的能力,渴望在社会生活中立言、立德、立功,表现为为了克服他短暂的生命,而立意要在自己有限的生命历程中去创造某种永恒的价值、去建立某种永恒的共同世界的决心和作为。而这一切,都只有在自由的状态下才能实现。因此,只有自由才是人权中最重要的权利。没有自由,包括生存权在内的人权非但得不到保障,反而会遭受破坏。

5、 什么是特权?它对社会生活有什么影响?
  ——特权就是不受法律制约、超越于法律之上的特殊权利。这种权利是非法的。特权是专制制度的必然产物。在一个特权横行的社会里,人们不会拥有自由地追求幸福生活的机会,也不会享有公平竞争的机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只是一句空话、笑话,其必然的后果是法律遭受践踏、破坏,道德遭受嘲笑、蔑视,民心遭受打击、强奸,整个社会机体迅速腐朽、溃烂,最终把这个特权横行的社会本身也埋葬掉。因此,特权是破坏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勤劳善良品质、瓦解和摧毁社会进步的祸害性力量。只有实行民主和法治的地方,特权才会消失,人们才会享有自由地追求幸福生活的机会,社会才会健康和进步。

6、 如何看待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差别?
  ——在一个没有公平竞争机制的社会里,由特权造成的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差别既是非法的,也是不道德的、罪恶的、不可接受和不可忍受的。这种不平等非但不会成为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动力,反而会阻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相反,在一个由民主和法治保障下的自由社会里,人人在各个领域都享有公平竞争机会,在竞争中充分发挥自己的天赋、才能、个性、气质,由这种公平竞争的过程造成的不平等差别是合情、合理、合法的,人们能心平气和的接受,这种结果也是正义的。由公平竞争造成的不平等差别非但不会成为社会发展的障碍,恰恰相反,它是社会进步的永恒动力,是保证社会充满生机和活力,保证社会向前运动、发展的势能和动能。

7、“人权高于主权”,这种观点正确吗?
  ——完全正确。人们组成社会建立国家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和促进每个生活在这个国家里的社会个体的自由和幸福。如果由人民让渡出来的权利组建而成的国家主权不是为了捍卫和促进人权,而是高高在上,凌驾于人权之上,甚至迫害、摧残人权,那么,这是违法犯罪的行为,这种行为必须受到司法追究。人权是目的,主权是为人权服务的手段和工具,维护和促进人权是主权活动的归依,主权的活动限度是人权。因此,主权绝不能超越于人权之上,主权的行使绝不能侵害人权,侵害人权的主权必须受到限制和惩罚。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权要高于主权。

8、 保障人权对个人幸福、社会进步有何作用?
  ——人类社会的发展和进步是靠社会生活中每个具体的个人充分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品质的创造和努力才取得的。在一个人权被剥夺或人权被践踏的社会里,人的创造性被扼杀,整个社会死水一潭。如果每个人要充分发挥自己的积极性、创造性的话,前提是他们必须拥有自由自在地追求自己的人生目标的权利才行。因此,确保每个人自由自在地追求自己的生活模式的人权是个人幸福的前提条件和决定性因素,更是促进社会进步的动力和前提条件。故此,保障人权既是个人得以幸福的前提,也是社会得以发展进步的前提。

公民常识(第三辑)

1、政府是怎样建立起来的?

——自从人类过上群体的社会生活以后,社会生活中就产生了政府这种旨在管理公共事务的专门机关。到目前为止,人类社会生活中存在着两种性质的政府:民主的政府和专制的政府。两种政府的产生方法是不同的:专制政府是使用野蛮的武力来控制社会从而建立政府这种管理机关,或使用野蛮的暴力推翻民主政府而建立专制政府。专制政府的建立根本就不需要考虑人民的意愿,也不需要获得人民的同意就以武力来统治人民。相反,民主政府则是由社会生活中的公民通过定期的、普遍而公正的自由选举所产生的领导人来负责建立,民主政府的产生方式是和平、理性、非暴力的,因而是文明的。政府的性质是区分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被专制政府统治的社会也许还是一个野蛮或文明程度很低的社会;而由民主政府管理的社会则是一个文明、开化的社会。

2、什么是政府的合法性?

——政府的合法性是指政府的建立、政府对社会的统治和管理是建立在被统治者的同意的基础之上,或者说,政府的建立不是通过野蛮的暴力而是经过被统治者的同意而产生的这样一种事实。体现这一合法性的外在具体依据则是由人民或人民的代表所制定的宪法和选举法。这说明:民心或民意才是政府得以产生、存在和进行管理的基础和依据,才是政府权力的唯一来源。因此,凡是不经人民同意而产生的政府就是非法的政府,人民随时有权起来变更或废除这样的政府;只有经过人民同意而产生的政府才是合法的政府。人民的同意通过定期而公正的选举表现出来。

3、人民与政府之间的正当关系是怎样的?

——公民通过选举和纳税来提供建立和维系政府这种公共服务机关所需的各种物质条件,以便让政府为人民提供人民所需的各种服务。因此,人民是主人,政府是人民雇佣的仆人,是人民花钱雇佣的服务机关,是人民养活了政府,而不是政府养活了人民。政府有义务为人民提供优质的、令人民满意的服务,对达不到这种要求的政府,人民有权随时更换这样的政府。基于这个原理,即使在公有制国家,也不能说是政府养活了人民,不能说是政府出钱供人民的孩子读了书。因为即使是政府所掌管的公有财产也是来自每个公民的劳动所得。也因为如此,每当社会上出现灾情、险情,政府出面消除这些情形后,老百姓发自内心地呼喊:“感谢党、感谢政府!”这种态度是不正确的。政府为人民服务天经地义、理所当然,谈何要人民感谢?那不是本末倒置了吗?相反,人民应该思考的是政府的服务是否令人满意了没有,是否做到了最好的程度,根本无须感谢,这是政府应尽的职责。

4、好政府与坏政府的区别标准是什么?

——为公民提供和平与安宁,主持正义和公道,捍卫和促进人权的政府是好政府;制造动乱,撒播仇恨,迫害公民,摧残人权,实行愚民教育、奴化教育的政府则是坏政府。

5、“打天下坐天下”是一种什么样的思想?

——“打天下坐天下”是一种极端野蛮、落后的封建帝王把“天下”看作是满足个人一己之私欲的独裁专制思想。“天下”不是某个人或某些集团为满足私欲可以所得而私有的财产,而是要过群体生活的全体公民共同生活的社区,谁也无权仅仅依靠野蛮的暴力就非法地将全体公民及其生活的社区强行把他们转化为个人或小集团的财产。“天下”人人有份,它事关每个公民的命运,“天下”所涉及的一切事务皆应由全体公民通过和平、理性的途径协商决定,绝不可由某个人或少数人垄断全体公民的命运。

6、“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以这种方式产生的政府会对人民产生什么后果?

——“枪杆子里面出政权”是以武力消灭或压制别人从而建立少数人的暴力统治的一种野蛮的政权产生方法。以这种方式产生的政府必定是高压的、暴虐的,否则,它就随时面临着被它所强行压制的被统治者推翻的危险。以这种方式产生的政府根本不听人民的呼声和愿望,可以恣意妄为。它可以任意践踏、摧残人权,残酷剥夺人民,而人民根本无力还击,根本找不到救济的途径。生活在“枪杆子里面出政权”下的人民,其命运必定是悲惨的。

7、什么样的社会是专制社会?

——所谓专制社会就是社会的命运掌握在一个人或少数人手中,普通大众对自己的命 运没有什么发言权、也不能主宰自己命运的社会。

8、一个专制政府是如何对待老百姓的人权的?

——专制政府由于掌握了不受任何限制的暴力工具,因此,它可以非法地恣意妄为。它可以不顾法律的规定,随意剥夺人的生命权和财产权,剥夺人们自由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可以任意践踏人权,视生命如草芥。生活在专制政府下的人们没有和平安宁可言,随时处于朝不保夕的危险之中。

9、在专制社会里,只存在两种“人”,这是什么样的两种“人”?

——在专制社会里,专制者是不受任何限制的“野蛮人”,而广大受压迫的民众则是“奴隶”。

10、 专制政府在执法和司法的过程中如何“阳奉阴违”?

— 在专制制度下,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等大权集中掌握在专制者个人或专制集团手中,因此,专制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和攫取最大的特权利益,往往表面上制定一些良好的法律和出台一些表面上看来是为人民利益着想的政策,以欺骗老百姓,减少老百姓的反抗意识。而在实际的执法和司法过程中,法律成了幌子和遮羞布,专制者本人及其专制工具几乎完全不按法律和政策办事,完全以一己之利为执法和司法的出发点和最终依归。更有甚者,最高专制者之下那千千万万的专制奴仆们为了攫取最大的专制利益,往往只是表面上听从上级的政策,而实际上则采取“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阳奉阴违的做法,使法律、政策到了下面就形同虚设,使人民陷入水深火热的灾难深渊。

11、古代在专制与现代专制有什么区别?

  在高科技诞生以前的专制社会里,专制政府对人民的控制是极其有限的,例如,在中国古代的封建王朝和欧洲中世纪的某些专制社会里,人民享有的自由度还是挺大的,那时几乎没有户口制度、书报审查制度,没有遥控监视、窃听等技术,民间社会的空间还是挺大的。高科技诞生后,高科技与专制制度相结合,产生了一种前所未有的现代专制恶魔--极权主义的专制。极权专制控制了社会生活的一切:社会的物质生产活动、精神生产活动,它的监视鼻孔伸进了人们的卧室里,每个人的一举一动全部可以被它全息监控。极权专制对人的监控程度达到了这样的地步:它除了差一点还没有钻进我们的血液之中以外,你的一切全在它的监视之下(只要它愿意)。这是危胁人类文明的一大空前的灾难。可以这么说,在某种程度上,高科技成了现代专制的助虐器,极大地延续了现代专制的寿命。

12、专制制度对社会文化和道德会产生什么影响?

  通过专制制度而建立起来的专制政府是建立在人民的愚昧无知的基础上的。因此,专制政府为了维持专制统治,必然要进行奴化教育、愚民教育,在思想文化上压制人民,不允许人民有独立思考的权利。甚至强迫人们说假话。在这方面,古代专制和现代极权专制的区别在于:古代专制靠沉默的手段进行统治,并且它留给了人们沉默的权利;极权专制则强迫人们讲话,它一直追查到人的思想最隐秘的栖身之处,迫使他对自己的良心撒谎,从而剥夺了被压迫者最后这一点安慰。这样做的必然后果是:人们不仅被压迫、被奴役,而且还被剥夺了人的尊严,剥夺了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特征,使人堕落到一种非人的地步。此外,专制政府在文化、道德上出台一系列官方意识形态标准,让社会全体居民都以这个官方标准去行动,去生活,全体居民都象一个模子铸出来似的,毫无生机、活力和创造性,文化、道德领域死水一潭,假、大、空盛行,整个社会的文化、道德走向不可避免的衰败。

13、为什么说从长远的历史阶段来看,专制是一切社会走向贫穷、愚昧和动乱的根源?

  专制政府也许在短时期内会采取措施制造一种虚假的繁荣景象,但这是短暂的。专制政府在政治上的高压统治和不受任何制约地行使权力,会导致毁灭社会的全方位腐败,导致社会财富的全面浪费--财富被用于腐朽生活和不顾一切维护暴政统治,几乎没钱用于社会进步方面的投资。更为糟糕的是,专制政府在文化思想上的独裁压制,导致社会臣民全方位的无知愚昧,人的尊严、灵魂受到彻底的毁灭。正如一位法兰西哲人所说:“如果一个民族只是被征服而没有堕落,那么,它的处境还有改善的可能,幸运的机会一旦出现,它不会辜负这种机会,古代专制至少给人类留下了这种机会。腓力二世的统治和阿尔巴大公的绞架都没有使勇敢的荷兰人堕落;但极权政治在压迫一个民族的同时还要使它堕落。它使这个民族习惯于践踏自己过去尊敬的东西,奉承自己过去瞧不起的东西,它还使这个民族作践自己,而且,无论这种极权政治多么短命,它都会使所有的自由和所有的改良变得不可能--即使在它垮台之后。康茂德被推翻了,但罗马近卫军把帝国出卖了,而人民服从了买主。”总之,专制暴政在政治上、经济上、思想文化上的长期祸害所积聚的矛盾和怨恨、仇恨,总有一天会象火山一样爆发。因此,专制的后果是使社会走向贫穷、愚昧和动乱。


公民常识(第四辑)


1. 什么是人民当家作主?

——所谓人民当家作主,就是社会生活中的每个具体的个人的命运由他自己把握、决定、处置,不受任何非法干涉。具体说来,包括两方面:一是在个体的私生活领域,每个人有权决定自己的一切事务,不受任何干涉;二是在公共生活领域,任何公共事务都必须由这项事务所涉及的全体公民本人(在人数较少的情况下)或公民授权的合法代表(在人数极其庞大而无法直接议政的情况下)来作出决定和处置,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未经公民授权的个人或团体都无权去决定和管理公共事务,否则,就是违法越权,人民有权更换这种以非法手段来操控公民命运的权利僭越者。只有在真正实行民主制度的地方才能保证人民当家作主。

2. “为民做主”是一种什么样的思想?

——“为民做主”是一个外表美丽、好听、特别容易迷惑人,而在实际生活中必然导致独裁专制的、象鸦片一样害人的思想。产生“为民做主”这种思想的前提是:让别人来为自己做主的人不愿意做一个真正意义上的人,不愿意或没有意识到拥有人的尊严、由自己来决定自己的命运对自己的幸福是多么至关重要;让别人来为自己做主的人不相信自己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思考能力和判断能力(不管他是否受过教育、拥有学识),不愿或不会去为自己的命运作出选择、承当责任;让别人来为自己做主的人相信在世俗生活中存在英明的救世主,可以放心的让这个救世主来为自己的命运作出选择、安排并相信他能作出最好的安排。惨痛的历史记录和残酷的现实情况告诉我们:当一个人或一个民族把自己的命运交给所谓的救世主或明君、清官去决定,而自己则等着幸福的降临,那么,这个人或民族将落入奴隶或比奴隶还不如的悲惨境地,而那个为民做主的人将从人们的救世主变为“好话说尽,坏事干绝”的专制恶魔。能够为所有人的命运“做主”的权力是一种能量巨大无比的魔棒,一个掌握了这种工具的人,无论他的愿望是多么美好,如果他的行为不受制约,即使他是天使,也很快就会变成恶魔。因此,我们应该相信的不是别人的愿望、心意,无论它多么善良、美好,而应该相信的是自己的思考、判断、能力,应该相信的是民主的制度。

3. 如果在一个国家实行民主,那么,其原则性的制度架构应该是怎样的?

  第一,这个国家行政机关的首脑必须由定期的、普遍的、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产生;第二,这个国家的立法机关也必须由定期的、普遍的、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产生,立法机关必须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的关键权力有:制定法律;是否征税、征多少、税收征来以后怎样开销,由立法机关决定(这是宪政权的核心,更是立法机关的命根子);罢免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和批准行政首长对各行政部门负责人的任命,审查和批准国家司法人员的任免;第三,司法独立,核心是法官个人独立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第四,舆论自由,不受任何干涉。这一切,都必须由宪法及其它法律以具体、明确、细致的程序来设计和规范,绝不能停留在抽象的概念、动人的口号和原则上。

4. 为什么说只有用民主的方法才能建成民主,舍此别无其他任何途径?

——从原始民主、古代民主到现代民主,一部人类民主发展的历史无可辩驳地证明了这样一个不可易移的道理:只有用民主的方法才能建成民主,舍此别无其他任何途径。企图使用野蛮的暴力或武装政变去推翻或消灭一个政权去建立和建设民主政权,成功的先例还很少见。使用野蛮的暴力去处理问题,意味着对人的生命的蔑视、践踏,这与以尊重、珍惜人的生命价值为出发点和归属的民主是背道而弛的。使用野蛮的暴力所带来的仇恨和报复情结将毁掉建设民主所需的社会道义基础和心理基础并成为摧毁民主的炸弹。要在一个社会建成民主,无论是对广大公民还是民主制度的实践操作者,都需要以一种和平、理性、宽容、妥协的态度去对待各种分歧和冲突(无论是思想上的还是行动上的),用和平的方法加以解决。试想:从立宪、立法、选举、政府的运作,哪一个过程离开了民主的方法而能健康发展呢?使用非民主的办法来解决建设民主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其后果总是与原有的初衷相反。即使不用暴力,而是使用别的诸如金钱的方法,买卖选票,贿赂官员,民主也会被腐蚀而完蛋,这种例子很多。因此,那些立志要在自己的国家建设民主的先知先觉者们,你们一定要先把民主的精神落实在自己的生活方式中,首先就应当学会以理性、宽容的态度去讨论、协商问题,学会以民主的方式去决策和处理问题。民主的原则和程序是所有渴望建立和建设民主的人们永远不能抛弃的底线,无论付出多大代价。

5. 为什么只有实行民主政治的社会才能保障人民的自由?

——只要法律不禁止的,人们都可以随心所欲、自由自在地去做,不受任何限制,这就是民主社会里的自由。而在专制社会里,凡是法律没有规定的,人们都不能去做,人们的自由度小得可怜。可见,自由是相对于被限制而言的。几千年的人类历史表明:对自由之重要的、频繁的威胁不是来自社会个体的行为,而是来自政府的行为。在专制社会里,即使人们有一点自由,那也是专制者个人在高兴时恩赐给人们的,他随时可以剥夺它、收回它或破坏它,无须说明任何理由。更要命的是,最高专制者之下那千千万万的专制奴仆更是以剥夺人们那点可怜的自由之各种害民残民行为来攫取最大的专制利益,人们的自由与权利毫无保障,是专制权力肆意践踏、剥夺、牟利和取乐的对象。只有在民主社会里,人们的自由才会得到切实可靠的保障。为什么这么说呢?

在实行民主政治的社会里,首先,对自由构成最大而又最频繁威胁的政治权力被分割成势均力敌的几个部分,相互制衡,减少了它们威胁自由的能量;第二,行使政治权力的负责人由人民定期更换或随时更换(如果他非法侵犯个人自由的话),这极大地减少了掌权者危害自由的可能性;第三,人民的代表通过制定各种具体、详细的程序法来设计和规范政治权力行使的方式、方法、途径、步骤、时空条件以及执法者侵犯个人自由时具体的救济途径,这样,就把危害个人自由的政治权力牢牢地置于了由法律程序所编织而成的监控的集中营里,极大地减少了掌权者在行使权力时危害自由的机会;第四,司法独立成为捍卫公民自由的坚固堡垒;第五,舆论自由成为捍卫公民自由的中坚力量。因此,只有在民主社会里,自由才得以安然无恙。

6. 为什么说自由而公正的、普遍的、定期的选举是民主的基石?

——民主意味着在涉及人民自身利益的各种公共事务上必须由人民自己或人民的代表来作出决定。而在现代国家,由于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在很多情况下,人民不可能事事都去亲自做主,只好委托自己信得过的代表去代理自己对公共事务进行决策和管理,而这种委托过程的合法途径及表现形式就是自由而公正的选举;第二,民主意味着否定终身制,即使是人民自己选举出来的代表,也不能终身任职,无论他干得多好,也必须要被定期更换,以防被选举出来的代表演化成为腐败的压迫者;第三,民主意味着一切管理公共事务的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才是权力的源泉,而体现这种性质的最佳方式就是普遍的选举;第四,民主意味着人民有权随时自己不满意的代表,而更换自己代表的最佳方式就是选举,这种方式也是代价最低、效果最好、也最安全的途径。以上四个方面构成了民主这个大厦的基石。

7.  定期的、自由而公正的选举会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产生什么影响?——

  这种选举将对政府官员的行为产生巨大影响:第一,这种选举让当选的官员真正发自内心地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来自人民,自己是得到人民信任才被人民委托去行使这种权力的,一旦人民不再信任你的时候,人民将随时收回这种权力,寻找新的代表去履行这种职责。因此,当选官员将不得不随时考虑到这点,其行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不得不以人民的利益为依归,更遑论做出害民残民的行为了;第二,这种选举给当选的官员的内心以巨大的震撼,在他的内心深处产生巨大的神圣感,让他时刻感到自己身上所背负的人民的委托之庄严、神圣和不可懈怠,使他时时刻刻、认认真真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听取人民的呼声、检点自己的行为,最大限度地去捍卫和平、安全与正义;第三,这种选举让当选的官员充分认识到,自己的任期是有限的,如果他还想再干一任的话,他就必须在自己的任期内为人民多干实事、好事,否则,人民将用选票把他选下去。总之,民主制下的选举将彻底消除专制制度下那种官员由上级任命所造成的各种灾祸。

8.  为什么实行多党竞争执政会有助于政治的清明廉洁?

——竞争是大自然和人类社会得以存在、发展和进步的永恒法则。人类社会生活的任何领域缺少了竞争,这个领域必将走向衰败和死亡。如果在经济生活中不允许竞争,每一种商品哪怕是再坏,人们也没有选择的余地,只好听任其盘剥和害自己;如果在思想文化领域不允许竞争,那么,这个社会的思想文化必将走向不可救药的衰败;同理,如果在一个社会的政治生活中不允许多党竞争执政,那么,这个执政党、这个政府将迅速走向腐败,整个社会生活也将彻底腐烂。如果实行多党竞争执政,人们将享有多种选择的权利,可以定期把那些腐败的官员和腐败的政党选下去,清除政治生活中的毒素,保持政治生活的健康。政治生活中不允许竞争造成的祸害远远大于其它任何领域的不允许竞争所造成的祸害。政治是关乎每一个人的命运的大事,政治的腐败造成的后果,轻则毁掉个人的自由和幸福,重则毁掉整个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为了每个人的自由和幸福,为了社会的健康发展和进步,在政治生活中实行多党竞争执政是极其重要的法则。

9.  专政与民主能共存吗?

——专政和民主二者无法共存。所谓专政,就是由一个人或一个集团或一两个阶级把持那决定社会命运的政权,他们有权任意决定别人的自由,主宰别人的命运,被主宰者还无缘置喙。这与民主是完全水火不相容的。因此,无论以什么主义、什么阶级的名义去实行专政,都是野蛮的、不文明的、不道德的丛林规则行为。实行专政的社会,其后果是,非法攫取了政权的一部分人是掌握了武装的、不受限制的强盗集团或阶级,被专政者则是悲惨的奴隶。专政实际上是另一种形式的专制,而且,当代世界生活中出现的集团的或阶级的专政比过去的个人专政造成的后果要坏一万倍。专政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专政者容易走向家族化、流氓化、黑社会化。总之,专政就是政权的私有化,这与民主完全不能共存。

10、在民主和专制之间为什么要选择民主?

——说实在的,从理想的角度来看,民主并不是我们最渴望拥有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最好方法,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来看,民主也还是有许多弊端的(如决策和施政效率相对于专制政府来说较低等),也造成过许多灾祸(如古希腊民主中苏格拉底的悲剧,20世纪30年代德、意法西斯利用民主机制上台的惨剧等),而专制呢,也并不是完全一无是处,比如,专制政府的决策和行动效率较高,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等。但重要的是,民主的弊端可以被民主实践过程本身不断改进和克服,民主制度自身具有不断纠偏的机制和功能。就说决策慢吧。民主制下的决策尽管慢,但这种慢是为了充分地讨论、科学地论证,集思广益,事先考虑到各种可能性,以避免一旦执行起来造成不可挽回的灾难,即使出了差错,也能得到及时纠正;而专制呢,表面上看,决策效率很高,但这是什么样的高和快啊!那是制造灾难的高效率!因为决策完全是专制者拍拍脑袋的结果,根本无须也不允许讨论,执行这种决策,大多数时候引发的是灾难,且无法挽救,因为专制不具备及时纠偏的功能。此外,民主给人们提供的自由是专制根本无法提供的,而自由是人们追求幸福生活的前提。而从长远的历史阶段来看,民主的益处要大于专制的益处,民主的弊端要小于专制的弊端,因此,在人类目前的智慧水平下,我们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不得不选择民主,因为我们还没能发明比民主更好的管理公共事务的方法。

11、如何正确看待一个社会刚刚从专制转向民主之初所产生的不规范、不成熟或混乱的现象?

——当我们刚从娘胎里出来时,我们根本不会走路,而是后来经过磕磕绊绊、不断跌跤,甚至有时是弄得头破血流,我们是在付出了这些代价之后才学会了走路。其实,大自然和人类社会中又有哪一种事物在刚刚出现的时候就是成熟而又完美无缺的呢?没有。无论是植物、动物还是社会生活中的每一种新鲜事物,都有一个发芽、生根、生长、开花和结果的历程,都有一个从脆弱到坚强、成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有时往往会经历曲折、付出痛苦,有时甚至会出现灾难。在一个社会中建设民主制度更是这样。特别是在一个从专制走向民主的国家,这一过程更是艰难、曲折,代价更大。首先是打破旧体制,然后是建立新体制,整个国家都在进行伤筋动骨的大手术,每个人的命运之路都得重新调整,在这种状态下,社会生活中出现混乱,甚至出现暂时的倒退,那也是很正常的事情,决不能以此否定民主的价值,而退回到专制状态中去。须知,实行民主制度给人们带来的自由是无价的,而自由又是解决许多问题的“万灵药”!只要人们享有了自由,无论社会生活中存在多大的困难、痛苦、混乱甚至灾难,都会得到逐步的解决。这其中,需要人们付出耐心,付出承受一定困难和痛苦的意志力,愿意付出一定的代价。不付出代价,我们就绝对不可能享受到自由,我们愿意为自由付出的代价的大小与我们享受到的自由度的大小是成正比的。我们也不能因为无法容忍或看不惯实行民主制度之初所产生的许多负作用,就以牺牲我们已重新获得的自由为代价去换取在专制状态下那种朝不保夕的安全、稳定和面包。20世纪德国法西斯的上台、中共攫取中国大陆政权,都是以自由去换取专制下的安全和面包的悲惨案例。失去了自由,以自由换得的东西也马上会失去;失去了自由,你将迅速失去包括生命在内的所有一切。

许多大陆中国人(特别是那些攻击西方自由民主的所谓的教授、博士、大学生)看到东欧国家和俄罗斯在从专制走向民主的过程中出现的一些困难,就大喊大叫民主这东西根本不行,中国千万别搞民主,否则,中国也会乱套。希望这些马列主义的学徒也用你们宗师的辩证法去认真观察和思考问题,别再用那种产生极权专制的极端完美主义思维去看问题了。

12、“中国人太愚昧落后,不适合实行民主”,这种说法站得住脚吗?

——这种说法站不住脚。当欧美国家在两三百年前实行民主的时候,它们在各方面比今天的中国不知要落后多少倍!然而它们都成功地实行了民主。今天,连蒙古、南非,以及很多比中国更落后的非洲国家都在进行民主实践,怎么能以中国人的愚昧落后为由拒绝实行民主呢?恰恰相反,正因为人们愚昧落后才需要立即实行民主,因为民主实践过程本身是最快地使人们摆脱愚昧落后、迈进文明生活的方法;民主实践过程本身也是最好的教育人们尽快懂得民主的唯一途径。我们不可能等到把每个人都教育成了大学生了以后才去实行民主,民主是人的天然要求,它与人的素质没有什么关系,相反,人的高素质是由实行民主所带来的自由熏陶出来的。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不能被倒果为因的宣传所欺骗。

13、“中国人口太多,实行民主必将导致全国混乱”的说法有道理吗?

——这种说法没有道理。印度的人口同中国差不多,其国土面积只是中国的三分之一,印度实行民主50 多年,也没有出现全国混乱。相反,没有实行民主的中国在50 年的时间里,出现了无数惨绝人寰的政治动乱。因此,只有实行民主才能解决人口多所产生的问题,只有实行民主才能消弭因人口多而导致的混乱。因此,实行民主与人口多少无关。

14、“中国人长期受专制文化传统的熏陶,不适合实行民主”,这种说法对吗?—

  这种说法不对。受中国专制文化传统熏陶的中国人(台湾人、香港人、蒙古人和海外华人)、韩国人和日本人都能实行民主,为什么中国人就不适合实行民主呢?历史和现实的经验已经证明:民主制度适合在任何不同文化传统的国家实行,实行民主与否同一个国家的文化传统没有关系。

15、“西方民主是大富豪们的游戏,政府由大富豪控制,平民百姓根本玩不起民主这种需要巨额财富的昂贵游戏,老百姓对政府没有什么影响。因此,西方民主是大富豪们的骗人把戏”。事实果真如此吗?

——事实并非如此。在西方,竞选议员和总统以及各级行政长官是需要一定的金钱,但这并不意味着竞选公职的人就一定要是富豪才行。竞选者是富豪当然好,可以不花国家的公共选举基金。但我们在现实生活中看到的情形更多的是竞选者都不是富豪,而是那些来自各阶层的公民,他们没有巨额财富,有的仅仅是品格、学识、才能、献身公共事务的决心和热情。以美国为例。林肯总统是一个连小学都没有念完的人,他当选总统前一点也不富有。目前的总统克林顿,当选为州长和总统之前是个普通大学教师,根本不是大富豪。在他出生之前,他父亲就因车祸离开了人世,从小他就是个孤儿,他完全凭自己的能力成为了总统,与财富没有什么关系。这些竞选者所需要的选举资金完全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去募集,根本无须等自己成了富豪才去竞选公职。所以说,西方民主是人人都能玩得起的游戏。至于说大富豪控制政府,这也是不符合现实情形的。还是以美国为例。按照美国的法律,总统竞选人可以向社会募集选举资金。那么,竞选者是否就可以无限制地随便募集呢?不!美国的法律规定:个人向竞选者捐款,数额不得超过2000美元,企业、法人或团体向竞选者捐款,数额不得超过5000美元。这么点数额,肯定不够。不足的部分,由国会从国库里拨给最后被法律确认为正式竞选者的人,这些竞选者所得的公共选举基金数额
相等。法律规定捐款的限额,目的是防止竞选者上台后对捐款太大的人怀抱感恩的考虑,而这会导致他在决策时制定有利于某个人或某个集团而损害社会整体利益的政策。法律的这种规定,避免了富豪或大企业控制政府。类似上述的制度设计,各民主国家都有,这里不一而足。

16、“实行西方民主搞大规模选举太浪费国家财富,得不偿失,因此,不要搞西方式的民主选举”。这种观点正确吗?

——这种观点不正确。在民主制度下,在一些国家进行选举,可能会花费几百万、几千万或几亿或几十亿的资金(全国总计)。而在那些不实行民主选举的国家,因实行专制制度而导致的财富浪费和损失岂只是几十亿、几百亿,往往是上千亿、几千亿!那些指责民主国家搞选举浪费财富的人为什么不想想:民主国家定期搞选举浪费了那么多财富,可它们为什么还那么繁荣、富裕和强大;而那些从不浪费钱搞选举或只花一点钱搞骗人、蒙人的假选举的专制国家为什么都是贫穷、落后、衰败的呢?的确,民主有弊端,然而,它的弊端同专制相比,是小巫见大巫而矣。那就让我们俩害相权取其轻吧。因为目前我们还找不到比民主更好的制度。
 

又要换地方了:)

发现这里不用代理就可以上了,我想,又该换地方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