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2日星期二

[转]什么叫“言论自由”

[转]什么叫“言论自由”
本帖转自凯迪社区·猫眼看人,作者KKBBKKBB8888,转帖对原帖广告字句有删减,错别字更正,原帖链接http://club2.cat898.com/newbbs/dispbbs.asp?boardid=1&id=2264433



这是一篇关于言论自由的文章,看了这篇文章你就会明白:
为什么中国人在美国论坛里没有言论自由?
为什么反战母亲会被捕?
为什么美国政府可以反对某些言论,比如恐怖主义言论?
为什么拍了一张美军运送士兵遗体的照片发表会被解雇?
为什么美国媒体可以拒绝发表某些敏感性文章?
为什么在电影院(没有失火的情况下)喊失火了会不允许?
为什么在伊拉克战争中有记者要发表的内容必须通过军方审核才能发表?
。。。。
而这些全部都符合言论自由的原则。言论自由是针对政府管理老百姓言论的标准,其最大目的就是为了监督政府,所以与其说是政府管理老百姓言论的标准,还不如说是老百姓监督政府的标准。

1. 中国人很多爱犯的第一个错误就是动不动就说绝对, 妄图通过说明世界上没有绝对的东西来否定言论自由,

世界上确实没几样绝对的东西,我们更不不需要动不动就讨论什么东西是不是绝对的。
为什么不说:世界上没有绝对可靠的党员?
为什么不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大公无私?
为什么不说: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言论限制?
却单单强调: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言论自由?

这 就像是企图通过说明,世界上所有白色的东西都不是决对百分之百反光,来证明世界上没有任何白色的东西一样滑稽可笑。难道说因为黑色和白色的东西都不是 百分之百吸光和反光,所以就能说说黑和白都是一码事了吗?这种说法,是想让人潜意识里形成白和黑差不多,以达到混淆是非的目的,这就好比说因为有警察的世界一样有犯罪,所以世界上没有绝对的法制,以暗示警察和法制对付犯罪没用多大的用处,所以大家也就不要要求要什么警察和法制了一样荒唐。


2. 中国人很多爱犯的第二个错误是认为:言论自由凡是造谣,诽谤,都不属于言论自由范围。这是对言论自由的又一个误解。

其实言论自由应该有的标准是:
仅仅除了允许针对普通个人的诽谤和漫骂言论,并且造成了实际损害的,可以由受害人提起民事诉讼。这里大家必须注意。

第一. 是针对普通人,这是相对于政府官员和公众人物,还有公众事件中的相关的人来说的,比如总统,NBA名星,影星,民间的政治人物,甚至比尔.盖茨,或者一个安然事件中的涉案人员等,这些人都可以受到大家的各种评论,当然也包括极端的言论,比如谩骂和侮辱。

以美国为例,美国法律规定---
官员和公众人物、以及公众事件相关的人不得通过提起法律诉讼获得隐私权和名誉权赔偿。因为如果批评和评论、监督政府官员,要求每一句话都必须完全正确,要有一句话说错了,就说损害了官员的名誉,就要求起诉赔偿,这样老百姓还怎样有效的监督政府官员呢?同理,如果人们不能自由的评论我们周围发生的公众事件,以及公众事件中的人,老白姓又怎么能够参与到社会事务和政治生活中去呢?老百姓又怎么能在社会思想文化的发展中发挥作用呢? 当然有些官员在被骂急了的时候也会提起诉讼,法院也会受理,但是即使是真的造谣,受害者也不能获得赔偿,法庭也就是仅仅是对受害者正正名而已,造谣者还可 以继续造谣。所以在美国你几乎找不到这种政治人物或者明星打名誉权官司的,基国却有一大堆这种名人打名誉权官司的。

第二.是必须针对个人,也就是说,就当是骂的是普通人,但是如果骂的是一个群体,比如美国人,非洲裔美国人,或者河南人,广州的无业游民,或者那个学校的老师们,这些都不是单独的个人,而是一个群体或者一个组织,在社会生活中,我们经常要以群体为单位评论各种社会现象,这些人虽然都是普通人,但是如果我们不能对这些群体进行评论的话,我们又怎么能够评论我们的社会呢?比如我批评说:“我小孩的学校老师都是只知道收钱,不会教书的垃圾”那个学校就因此说我损害了他们的学校老师的名誉,要和我打官司,大家说要是这样, 还有什么言论自由可言呢?人们又怎么能够通过言论的评论参与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去呢?以美国为例任何评论政府提供的服务,企业和商场提供的商品和服务,包括公立和私立学校,等等这些在法律上都是言无禁忌的。

第三.必须造成实际损害,我举一个例子,美国有一种专门造谣和吹牛的报纸,用 来供人们茶钱饭后消遣看的,上面有很多莫须有的新闻,比如布什被拉登强奸了呀,萨达姆没有死,那个被抓的萨达姆是假的呀,等等无奇不有,曾经发生过对一个 普通的教授的性生活进行调侃的报道,这个教授后来提起民事诉讼,结果是,因为这种报纸本身就是专门造假的报纸,没有人把他当真,所以也就不存在实际的损害,当然也就没有获得名誉权和隐私权赔偿。另外日常生活中老百姓之间的斗嘴和骂架也很少有人去打官司,就是因为实际损害很小,根本犯不着为这种小事去费神讨力打官司。

第四,只有民告民的民事官司,没有官告民的刑事官司,也就是说只有普通的个人受害者能提起诉 讼,政府不能因为言论对老百姓进行诉讼,老百姓任何评论政府的言论都是自由的。也就说即使布什想通过打官司为他的名誉正正名,前面我们已经说了,他不能获得赔偿,打官司只能起到正正名的作用,布什也只能自己掏钱,不能花政府的钱去为自己正名。也就是说,即使布什想通过打官司为他的名誉正正名,前面我们已经说过,他不能获得赔偿,打官司只能起到正正名的作用,布什也只能自己掏钱,不能花政府的钱为自己打官司。


3. 中国人爱犯的第三个错误是认为:只要是涉嫌国家机密,和国家安全有关,都不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都不能说。这又是另一个错误。

现代自由民主社会对保密的原则是:政府在某些领域范围内,可以保住政府自己的秘密,但是作为监督政府的老百姓和媒体没有替政府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说的通俗点,就是谁的秘密谁保管,当然这里还有个前提,就是这些人、组织或公司没有和政府签署帮政府保密的协议。只有那些与政府签署了替政府保密的协议的政府雇员(军人也属于政府雇员),并且政府为此支付相关的保密费,这样的人或者组织才有责任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为政府保密。

这条不仅适合于政府和政府雇员(包括军人)之间,也同时适合普通的公司和他的员工之间,其实看看国外的公司和中国的外企就知道,公司和员工经常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的范围和时间等,并支付保密费,没有这个,员工就是泄露了什么秘密,公司是没有任何权力起诉该员工泄密的,比如前几年微软的李开富跳槽到Google公司,微软就是拿公司和李开富当年签署的保密协议打的官司,没有这个保密协议,美国的法院根本就不会受理。

同样道理凡是没有和政府自愿签署保密协议和保密合同的老百姓、民间组织、媒体和公司都没有替政府保密的责任和义务,说简单一点,对于我们老百姓,我们既不是政府的人,又没有拿政府一分钱,凭什么要我替你保密,何况政府是我们老百姓请的公仆,本来仆人干的事对主人遮遮掩掩,不让主人知道就已经让我们老百姓不放心的了,万一老百姓或者记者获得了,作为公仆的政府可能损害大家利益的事情,作为公仆的政府还要以这是机密为由要大家为他保密,不保密还要起诉我们,甚至让我们蹲监狱,这还了得,所以说保密这档事儿,那是政府的责任,老百姓没有替政府保密的义务。

看到这里,大家可能会感到疑问,那美国政府把某些资料列为机密文件干什么?关于这点其实很好理解,首先这是美国的行政部门内部制定的机密条令,这种条令不是 我们一般意义上的法律,因为他仅仅在美国政府内部有效,也叫行政法令(只在行政部门内部有效的条令),说白了就是政府办公纪律,政府自己制定的规矩是管不了民间自由的老百姓和媒体的。至于政府怎么保住自己的秘密,那就只有靠政府自己管好自己的人了。

看到这里,我们就可以理解为什么在伊拉克战场上的有些记者报道的内容要通过军方审查后,才能发表了,其实这些记者都是自愿和军方签署了保密协议的,协议内容就包括——军方让记者到军队内部进行采访,所有要对外发表的信息都必须通过军方预先审查,当然作为回报,军方会为该记者开放一些军事行动,甚至提供军队战斗车辆让其跟随部队到前线报道新闻。否则军方可以拒绝记者到军队中采访,为了获得这样宝贵的采访机会,有很多记者都是愿意签署这样的保密协议的。这就好比你自己的家是不允许记者随便进来采访的,如果有记者要采访你家,你就可以和这个记者签署所有采访对外发布的信息必须预先经过你预先审查同意才能发表的协议,否则你就可以拒绝记者到你家里面来采访。当然在伊拉克战争中这不排除某些不怕死的记者自己跑到前线上去采访,没有和军方签署保密协议的,那这个记者要是弄到了什么机密内容要发表,那军方是没有任何权力审查的。

同时我们也可以理解,为什么那个把美军运送死亡士兵遗体的照片,发到报纸上的飞机运输公司员工会被解雇,因为和美军合作运输军队人员和货物的飞机运输公司是和美国军方签署的有替政府保密的合同的,协议要求不能泄露任何运送的东西的任何信息给外界,当然这个公司和他的员工也是签署的有类似的保密协议的,所以发表照片的那个事情,飞机公司员工被解雇其实还算好的了,因为她这是违反了保密合同的犯罪行为,幸好该照片的信息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要不然他会吃官司,飞机公司也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另外美国法律规定记者或媒体没有义务向政府提供其获得的信息(包括政府的秘密)的消息来源,目的就是为了保护作为监督政府的媒体更好地行使监督职责,在道义上,受访者好不容易冒着风险接受了你的采访,你还要出卖她,这也太让记者在道义上为难了,民主制/度的原则就是在制定法律的时候,要尽可能大的保障媒体和老百姓监督政府的权力,作为为大众服务的政府,瞒着老百姓做事,把一些事情列为机密,如果还不大大加强民间的监督,这个政府就极有可能在暗箱操作下,迅速蜕变成为化老百姓钱,又不干事的腐败政府。至于美国政府自己要怎样找出泄密的源头,他只能自己想办法,或者加强自己的内部保密工作。

我这里还可以举一个美国的例子,当年有一个原子弹的爱好者,自己写了一本书如何制造原子弹的文章,想在报纸杂志上连载,后来被美国政府知道了,一看都是保密内容,就到法院起诉, 这案子在当年闹的非同小可,因为这可是威力巨大的原子弹,连法官也吃不准到底该怎么办,可见美国人在遇到紧急的新问题的时候脑袋也会犯糊涂,后来就开始打官司,这官司打得好笑,代表政府方的检察官说被告泄密,法官问泄密了什么内容,政府方回答,泄密的内容是保密的,不能告诉你,法官又问,能不能在他的文章里指出来,是那一页,那一行?政府方说,这也是机密,法官又问,那么你们为什么说原告泄密了机密,政府方回答,这个问题的答案也是机密,大家看看这个案子还怎么审:),最后这个案子不了了之,大家有兴趣可以去翻翻这个案子的资料看看,很有意思的,我就不赘述了。


4. 中国人爱犯的第四个错误是认为:所有的公共场所都是“公共的”,只要是公共场所就能随便说,这又是另一个错误。

不知道这是汉语的语言丰富性呢,还是语言表达不准确,人们经常容易混淆这样的概念,之所以会出这样的问题,根源在于我们经常所说的公共场所其实分为两类:

第一类为真正属于“公共的”场所,比如街道,广/场,开放的公园等等。属于这这类的地方一般大家都不会搞错。

第二类准确的称呼应该叫“准公共场所”,它仅仅是公众能够活动的但是并“不归属于公共的”比如候车室,电影院,这些场所虽然公众能够活动,但是其实他仅仅是某个公司的经营活动场所而已,它的归属权属于某个公司,在这些场所经营者当然有权力制定某些规章制度来保障经营活动的有序进行,这就好比说你开了一个餐馆,我却没有经过你允许,天天到你的餐馆里面吆喝买报纸,还美其名曰吆喝是我的言论自由。这个说法是荒谬的,因为这个所谓的公众场所并不是属于公共的,而是你或者你的公司买或租下来的属于你或者你的公司的经营场所,在这些地方如果因为你的言论导致经营者受到了损失,你是必须赔偿的,所以这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在美国的飞机里面某人喊“劫机”是犯法的(即使他并没有劫机),这也就能理解为什么在美国的电影院里面乱喊“失火了”是不允许的,是犯法的。

属于准公共场所的地方还包括某些属于政府的办公场所,比如政府办公地点,法院,议会等,这些地方也属于第二类,甚至只有经过政府允许或批准才能进入,道理也很简单,这是政府工作人员专门办公的地方。这也就是很容易理解为什么美国那个“反战母亲”会被逮捕,因为你可以在政府办公楼外天天喊,但是你不能闯到政府办公地点里面喊,反战母亲就是闯过白宫前面的篱笆进入政府办公区域被捕的。
当然他另外还有几次被捕是因为闯入“私人地点”,比如闯入布什家的农场,这当然也是犯法的。因为这些地方属于“完全的个人”。


5. 中国人爱犯的第五个错误是:公私不分,你我不分,把很多私人空间和他人空间当做公共空间,并要求自己在那里拥有言论自由。说起来大家不相信,但是它在我们周围确确实实就经常发生。

犯这种毛病最多的是认为QQ群和私人论坛应该有言论自由,但实际上这些“看似公共的场所”其本质是私人的,或者说是个人拥有控制和管辖权力的,说到底他是某个个人结交朋友的地方,它和大家在家里开的派对其实是一样的,主人有让你来的权利,同时也有不喜欢你,请你离开的权利,当然这个“不喜欢”也包括不喜欢你说的话,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有点象公共场所,但实质上那是私人场所,哪怕那个私人场所是临时租的也一样。

同样的道理中国很多人认为报纸是公共空间可以随便说,这就是典型的你我不分,报纸的言论自由是指——拥有报纸的人可以在他自己的报纸上言论自由,并不是说你可以在别人的报纸上随便说,要是可以那样,那不就成了你强迫别人说你想说的话?这也就很容易理解为什么911刚发生后,很多报纸会拒绝发表太过刺激性的文章,因为发不发表这是报纸的自由,其实不止911的时候,就是在平时也是你投稿,报纸同意才能发表的,只是911的时候,事件发生的突然,很多以前可能基本同意发表的文章都得不到发表而表现的比平时突出而已。因为报纸(也包括所有属于某个组织和公司的媒体,当然也包括某些媒体开办的论坛)不是归属于“公共的”,虽然他是让公众看的(有时甚至是公众可以参与的),但本质上他是归属于某个公司、组织或个人的,这样一来很多中国人就会认为既然媒体不能随便说话,也就没有什么言论自由了,这个观点也是错误的,要回答这个问题要从两方面讲:

首先大家要理解——言论自由是指你有自由说话的权利,但是绝没有强迫别人说话的权利,更没有强迫别人按你的话来说的权利。

其次大家要理解——言论自由的核心是指政府不能控制民间的言论,不管媒体要说什么,政府你是管不着的,这个“管不着”并不是说政府不能表态,政府是可以对某种言论发表看法,甚至谴责某种言论,但是它就是不能去堵别人的嘴巴,不能去查封媒体,不能去审查媒体的内容等等之类的,当然也不能因为内容而禁止某人或者某组织和公司的媒体的开办——即任何人可以开自己的媒体,比如开派对,开qq群,开聊天室,印刷传单,印刷报纸(大型的传单其实就是报纸),出版书籍,开办论坛、网站,电台电视台,只要做到了这些,这就是言论自由。

总结一下这两点,言论自由是指你自己有自由说话的权利,政府管不着,而不是你有在别人的地方说话的自由。从而可见qq群踢人、论坛删帖、媒体不刊登某篇文章和广告,这些都是符合言论自由原则的,而不符合言论自由原则的是,政府禁止某人、某公司、某组织建自己的即使通讯网络、开办论坛网站、电台、电视台、出版书籍、传单、报纸等这样的行为。


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甚至是致命的错误,在这里要单独提出来——很多追求自由民主的中国人经常性的犯一个致命错误,这个错误在上面的内容已经部分涉及到,就是认为“言论自由就是要给人说话的权力”(尤其在谈自由民主的时候),这句话看似正确,其实完全错误,其实这句话光字面上就前后矛盾,首先说话的权力不是某人“给”的,如果需要给,这恰恰说明某人根本没有这个权力,需要别人给他,授予他这个说话的权力,既然权力需要别人给,怎么能说这人在这里有说话权,这么会有言论自由?所以首先要去掉“给某人......权力”的意思,改为“某人有......权力”,另外就是要加上一个地方范围——“完全的公共场所”,什么叫做完全的公共场所,前面我们已经解释过了,这样这句话就变成了:“在完全的公共场所,任何人都有说话的权力”这样才正确。

那么在准公共场所这句话成立吗?答案也是否定的,因为在准公共场所,言论自由的提法根本就不正确,某人说话的权力确实就是别人给的,或者说授予的,所以应该说“在准公共场所,人说话的权力是由该场所的主人(控制者)授予的”。

比如在公司里面,允不允许说什么话,谁允许说话,是由公司的所有人老板说了算,
——客运公司规定驾驶员不得和旅客闲聊。
——电影院规定观众不得大声喧哗,甚至规定关掉电话铃声。
比如某组织或者个人举办的会议或者聚会,开办的聊天室,建立的QQ群,允不允许说什么话,谁允许说话,也是由该组织或者个人决定或者说授权的。
——新闻发布会哪个记者有权力提出问题,是由该新闻发布会的举办方(一般为新闻发布人自己)决定的,而不是任何记者都有权提出问题,
——美国共和D的大会里面一般是不允许民主D人来发言的,除非得到共和D大会的邀请,不过美国的两D本来就是进退自由的,任何一个民主D的成员都可以今天退出民主D,明天马上就加入共和D,要是有人冒充共和D人去共和D大会发言,说的都是共和D人反对或者不想听的观点,这时台下的共和D人就会起哄,给这个人喝倒彩,叫他滚蛋,甚至把鸡蛋,冰淇淋扔到他脸上,因为这个大会的主人恰恰就是台下的听众。

其实要理解这个问题很简单,这些准公共场所其实是应该属于他的主人掌控的,主人让不让某人说话自然应该由主人决定,如果主人不愿意听,他人却要强行发言,其实是剥夺了主人的权力,言论自由是指(在完全的公共场所,和自己的媒体和组织里)人有说话的权利,但是他人没有(在本属于你的媒体和组织)强制发言的权力,更没有(在本属于你的媒体和组织里)强迫你听他人发言的权力。

所以说在QQ群,聊天室,会场等地方,谈自由民主的时候,对某人禁言,大家不听某人的言论,甚至把人驱逐出去都是合理的,不能以“大家都是谈自由民主的,所以应该允许别人发言”作为借口,让大家听些大家都不想听的话耽误时间,因为这句话本来就是错的。


尤其是最后一点,非常重要,虽然内容和前面有些重复,但是我还是单独把他拿出来强调,现在很多搞自由民主的人群里,讨论问题经常被破坏就是因为这句话——“都不允许人发言,还谈什么自由民主”,大家千万不要上了这句话的当,直接给这种人脸上扔鸡蛋。


6.中国人爱犯的第六个错误是认为——纵观全世界所有的媒体,没有任何一个媒体能做到真正的公正、中立,都有或多或少的错误和不实,于是就认为言论自由对追求客观,事实,真理没有什么作用,甚至认为什么都能乱讲,不但对追求事实和真相不起作用,还让事实和真相更加混乱,这也是错误的观点。

小时候,我们人人都听过《狼来了》这则寓言故事,故事中的小孩说了三次谎,最后一次再也没有人相信他了,小孩也得到了撒谎的惩罚,小孩确实有说谎的自由,结果说谎得到了惩罚,被狼吃掉,现实自由民主世界中,媒体不会被狼吃掉,取而代之的是信誉度下降,销量降低,裁员,甚至亏损,优胜劣汰的结果,自然是媒体在竞争中不得不不断提高自己报道新闻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才能在激烈的竞争中站住脚跟。其实大家想一想自己周围的人,你会相信哪些人说的话?我想必然是那些平时少说假话,多说真话的人更值得你相信。

另外之所以会形成这种错误的看法,还在于不能动态的看问题,认为某人或者某个组织现在说真话,以后也必然说真话,现在说假话以后也说假话,其说真话,说假话的程度都是一成不变的。以上面《狼来了》这则寓言来说,如小孩是专门帮村民在山头瞭望的,而且有两个小孩,其中一个还是原来那个小孩,第一天,原来那个小孩谎报“狼来了”,这时另一个小孩说“没有狼”,这次村民可能还会像故事中那样拿着工具去打狼,但是如果第二天原来那个小孩又谎报“狼来了”,另一个小孩还是说“没有狼”,还有几个人会相信原来那个喊狼来了的小孩呢?这就是有竞争和没有竞争的区别,在相对竞争较少的只有一个小孩的情况下,村民要上两次当,在有竞争的情况下,村民上当的次数就减少到一次,而且不仅会减少村民上当的次数,而且也会改变故事中原来说谎的那个小孩,在一般情况下,这个小孩第二天就会停止谎报,以后谎报的可能性也会大大降低,其实这个小孩还是原来故事中的那个小孩,但是在其他人的竞争之下,他不得不改变自己,在说话时选择说真话。

这也就是为什么言论自由表面上让说真话和说假话的人都能说话,而砖制只允许讲“真话”,看起来好像砖制制/度对追求事实真相和真理更有利,然而全世界这两种制/度实际运行下来的结果却恰恰相反,砖制制/度国家的媒体谎话连篇,自由民主社会相对媒体的报道更接近真相和客观,这就是(无竞争的)官办垄断媒体和有竞争的自由媒体之间的区别。


全文完。 作者: KKBBKKBB8888





“辽宁女”事件

问:但这个女人的辱骂似乎符合了楼主的几个条件,已不在言论自由保护范围之内:第一是针对普通人的
,第二也针对了具体的个人(埋了100多小时的老太太),第三是造成了实际损害(这个辱骂在网络上疯
传,至少让几百万人的精神痛苦),第四是有平民举报,才有警方出动,这也符合民告民的条件吧。
所以,适当处罚她一下,我看也并不违反你们神圣的“言论自由”。凭心而论,特殊时期,处置这样的“
言论自由”,并不过份,就算是“保护性拘留”,也值得请她去走一趟局子,也没啥大不了的。当然,最
后若是判她几年,那才是真正的违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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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完全错误。因为第四点错误,民告民,不是看谁报的案,是看谁提出起诉。
民告民的民事官司,是由老百姓提出起诉,也就是老百姓做原告,另一方也是老百姓,做被告,目的不是
通过官司剥夺被告的人生自由(坐牢)和生命(死刑),而是就被告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赔偿是以财物
的方式进行赔偿,这些财物最后归原告所有。
官告民的刑事官司,是由由检察院提出起诉的,也就是检查院做原告,老百姓做被告,目的是通过官司剥
夺被告的人生自由(坐牢)和生命(死刑),当然也可以包含财物方面的惩罚,这些财物最后归官府所有
(即国库)。


“辽宁女”事件

问:有人非要说按照法律要求那个被辱骂的老太太起诉了,警方才能采取行动,就跟别人打你,打到你傻

了却还要你本人起诉才能保护你一样,如果你因为种种原因不能或不便起诉,别人打你就是他的行动自由

,别人骂你就是他的言论自由,对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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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美国的自由民主制度下,民事官司和刑事官司是严格区分的,打人行为同时构成刑事和民事犯罪,

分别在两个法院审理,结果也是不一样的,至于完全的民事官司,比如受到辱骂,如果受害人没有民事行

为能力,那么是由他的监护人,或者利益相关者,比如父母,子女等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如果他连这些人

都没有,那就没有办法了,有时候法律也不是什么事情都能管完的。



“辽宁女”事件


你发的言论自由的文章确实精彩,但我认准的这一条:言论伤害了他人,并且造成了极严重的不良后果,
那么他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你的文章应该不能推翻这一条道理吧。至于各国的具体的法理、法律、法规
和禁令,当然都是从不同角度来诠释言论自由的范围、界限,及发出言论者的身份、地位、影响力、,还
有受言论影响者的伤害程度、还有后续影响后果,还有对社会风尚、民族、教育等其他方面的影响,等等
,都在立法者的考虑之中,体现在具体的法律上,那是千差万别的,但不过都是这些因素颠来倒去地组合
,以求得一个合理的结果,求得一个个体自由的界定和趋向有益的社会行为而已。
拘这个女人是否违法,在中国,肯定能找到法律条款予以支持其违法的指控,因为中国法律弹性大,随意
性也大,所以暂时还你不能说警方违法。我可能没有你懂美国法律,但你为什么拿美国法律来套这个事,
怎么不拿日本法律或者沙特法律来套呢?鬼知道这些国家的法律又是怎么规定的?
中国法律对于言论自由的规定肯定还不健全,你这些文章对法律健全的进程有很大的好处,因为当然现在
的中国法律对言论自由的尺度非常混乱,例如红钻帝国和山地师,还有秦中飞等人,这些是滥权和滥法,
必须大加批判;但对于这个女人,我宁愿中国言论自由的法律的尺度,比美国法律的稍稍再紧一点,因为
我不愿意整天听到这种谩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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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一个国家的法律其实不是针对某一个人的,它本质上是官府针对这个国家的所有老百姓的,每当官
的权力扩大一步,民权就会小一步。那种想当然的认为让骂四川人的那个女人坐牢是好事的,其实是短视
的小聪明,因为今天官府可以借这个为名让骂四川人的那个女人失去自由,明天就可以在你家被官府暴力
强拆时,借“稳定”为理由限制你去揭发官府的暴行。在这两者中,我宁愿选择官府不能起诉骂四川人的
那个女人的制/度。因为那个女人的言论其实已经遭到了大家的唾弃,甚至可以说她是自取其辱,大不了
我不听就是了,而后者却可以给我争取到极大的利益。
你认准的那一条“言论伤害了他人,并且造成了极严重的不良后果,那么他应当接受相应的处罚。”我全
文中本来就没有反对这一条,更没有去推翻他,我说的是,这个他人应该只能是普通人,不能是公众人物
。。。。这个他人,只能是个人,不能是一群人。。。。这个不良后果必须真实存在。。。。这个应受到
的惩罚只能由受害人去起诉。。。。。。。因为这样才有利于老百姓监督官府,而不是让这条变的对官府
有利,拿来对付老百姓。
其实真正能够对老百姓造成大的伤害的并不是民,而是官,要记住这个社会最大最有钱有势的组织是政府
。政府所能造成的对老百姓的伤害是远远超过任何山贼土匪N倍的。



问:如果骂群体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的话,那么骂黑人也是合法的吗?请问如何解释种族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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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个人的种族歧视的言论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不过这种言论在自由民主国家已经被广大民众唾弃,

在美国,谁要发表主张种族歧视的文章和言论是自由的,官方没有任何限制。

你提到的种族歧视罪行,不是指单纯的言论,而是指具体的行为,比如学校必须按比例招生,比如公司必

须同等的为白人和黑人提供产品和服务,不能某个东西只能卖给白人,某些东西或者服务不能卖给黑人,

比如不能只给白人剃头,不给黑人剃头。反之亦然,必须给黑人,白人,黄种人同工同酬,这些才是违反

《民权法案》中的关于种族歧视的犯法行为。至于个人言论和想法,你确实可以歧视黑人,或者歧视白人

,但是如果你开公司,你就必须同等的对待黑人和白人,同工同酬,同等的晋升培训机会等等。也就是说

法律最多只管做事,不管思想和言论,就像你可以瞧不起歧视黑人,但是你不能去打他。



“cnn辱华”事件
问:非常感谢,我注意到你用了个定语“个人的”,那么群体间的种族歧视言论呢?比如说一家公司买通一家报纸,天天发文章非常下流的骂,或者造谣中伤另外一家竞争对手公司,这也算是合法的吗?
还有,如果污蔑的是外国的群体呢; 我是想到了那个CNN主持人,如何用言论自由的角度看待CNN主持人辱华的言论,这是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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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这里CNN的那个不管是公司还是那个主持人都是合法的,我早就说过这场官司是一场闹剧,最后选择撤诉几乎是必然的,因为他要闯三关,第一关就是他要获得全体中国人的授权委托书,这个基本可能性为0,第二关就是CNN或者说这个主持人言论得罪的是一个群体,这属于言论自由的范围,第三他必须证明被告是蓄意——明知是错还故意这样说,由于要证明这种主观上的“故意”基本上没有可能性,在美国这种案例也屈指可数,所以说最后原告选择撤诉几乎是必然的。

不过第一个有些复杂,是属于组织之间的问题,这里要注意,是有明确界限的组织之间,因为这个组织是有法人代表的,是一个公司诉另一个公司,是属于民告民的民事官司,不是官告民的刑事官司,以美国为例,可以起诉,但要求必须证明对方是蓄意的,也就是上面第三条——明知是错还故意这样说。另外我要说一下,你所说的这种情况在美国很少,因为这样的言论往往适得其反,反而会降低自己产品的信誉,在美国关于产品和服务的评论和中国很不同,比如在中国一部大片要上映之前,你在媒体里面基本看不到任何负面评论,而在美国却是各种评论满天飞,当然公司可以暗地里雇佣抢手写文章,但是在自由媒体国家由于媒体之间有竞争存在,真正能影响大众的评论其实都是经过读者若干年的筛选,最后留下的是该行业可信赖的“主流”媒体。那些极端言论虽然法律上因很难证明他是蓄意的明知是错还故意说假话,而可以存在,但是影响很小。


问:确实很好的启蒙文章,提几个问题。
1,你说某些不怕死的记者自己跑到前线,没有和军方签署保密协议,那这个记者要是弄到了什么机密内容要发表,那军方是没有任何权力审查的。
那我请问如果发表的机密内容直接危害到美国军人的生命甚至直接威胁到美国的国家安全,请问这种不受审查的内容发出以后,记者经及媒体会不会被政府和军方追究责任?记者是否可以以言论自由为自己辩解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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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首先美国没有报纸等的预先审查的制/度,民间的媒体记者获得信息,发不发表,怎么发表完全由媒体自己决定,所以这种情况军方一般要起诉也是曝光后事后起诉,而无法事前封锁,因为没有预审制/度。
官方起诉后,记者当然可以以言论自由为自己做无罪辩护,并且无罪,除非政府能证明该记者是明显故意的,但是这种要证明其主观想法的故意,蓄意很难,不过也不是不可能,说通俗点,就是政府必须明确证明他就是个间谍,否则他这样做完全合法。
至于某些情况下,军方在信息被媒体发表之前,通过某种途径获知信息即将被发表,比如文中介绍的准备发表怎么制造原子弹文章的案子,官方也是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禁止发表该信息,但是在自由民主制/度下,官司是在独立于政府的法院里审理的,而且是要求禁止发表该信息,而不是对媒体和记者进行惩罚,关于是否禁止的标准不是由管立法的议会制定的,更不是由管执法的政府,即不是由原告方所属的政府制定的,而是由独立于这两者的最高法院解释的,其标准为:必须是立即的迫在眉睫的必然的造成不可挽回的极大的伤害。要在一个独立的法院里证明,发表的言论满足这样的标准,是极其困难的。关于这个我会继续写更详细的论述。
另外需要指出,如果该记者发表的内容真的让美军受到大的损失,民众会唾弃这样的记者和媒体,声誉会一落千丈,会被公众指责为不负责任的媒体,没有良心的记者,这样的媒体在竞争激烈的自由媒体环境下是很难生存的,这个记者也多半在这个行当混不下去了。关于这些内容能不能发表有一位美国记者有句经典的话,他对美国政府说:“宪法把判断能不能发表的权力授权给我(记者),而不是你(政府)”。


问:深受启发谢谢,如你所说,那如果在美国有人公开支持拉登,并为911叫好,肯定也是允许其存在的,只是会受到众人的唾弃而已.是不是?
还有你说言论自由是指(在完全的公共场所,和自己的媒体和组织里)人有说话的权利,但是他人没有(在本属于你的媒体和组织)强制发言的权力,更没有(在本属于你的媒体和组织里)强迫你听他人发言的权力。
我想问对于网上论坛这种交流平台存不存在完全公共场所的可能,如果不存在的话,那么在所有的论坛里你作为客人无论怎样被禁言和封IP都无权指责这个论坛没有言论自由是不是?如果是政府官方开办的论坛是否也无权要求言论自由?那么它如果只发表代表官意的文章而拒绝民意的表达,你是否也认为这个政府开办的论坛也并没有违背言论自由的原则?还是它应该属于完全的公共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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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在美国种族主/义,恐怖主/义言论都会得到民众的唾弃,不过这都属于言论自由范围,是在宪法保护的范围内。
另外网上几乎没有这样的完全的公共场所,不过有些地方几乎就是,比如有些公司可以在他论坛上贴出告示说,除了字数限制,不能骂人,等少数限制外,没有言论限制,如果你的发言符合这样的条件,他删除你的贴你就可以起诉他,因为你和改论坛之间相当于达成了协议,它必须遵守。

对于官办的论坛,也有类似的公告和协议,官方违反了他和你达成的协议,你一样可以起诉。

另外管办媒体自然代表官方意志,拒绝民意这是逻辑的必然,正是因为如此,美国禁止政府在国内办媒体,美国之音也只能针对国外,而且通过拨款和人事任免权让他独立于政府。一个言论充分自由的国家,就不应该在国内存在官办媒体,这也就是为什么美国政府要发布新闻时,只能开新闻发布会,请记者来听,至于民间媒体发不发表,如何发表,政府都是管不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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