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10日星期五

[转贴]贵州嫖宿幼女案庭审结束

[转贴]贵州嫖宿幼女案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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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嫖宿幼女案庭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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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4/10 14:32:00 来源:安徽在线-新安晚报
  历时10多个小时,贵州习水县嫖宿幼女案件庭审于9日结束,此案将择日宣判。



  记者从习水县人民法院了解到,4月8日8时30分庭审开始,中午短暂休庭后,14时左右继续审理,直至9日零时30分左右庭审全部结束。庭审中,公诉人宣读了起诉书。起诉书指控: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莉(又名袁荣会)先后容留介绍11名中小学女生到其所租住房内进行卖淫。在此期间,被告人袁莉邀约、介绍被告人冯支洋、李守明、陈村、黄永亮、冯勇先后在袁荣会所租房内嫖宿幼女。经过介绍,被告人陈孟然将一幼女带到习水县东方大酒店内嫖宿。



  7名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了陈述,公诉人、审判人员询问了被告人,辩护人向被告人进行了发问。公诉人向法庭举出了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并对证据进行了质证。随后就全案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等问题进行法庭辩论,被告人进行了自行辩护,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了辩护,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



  合议庭休庭评议后,决定择日进行宣判。



  受害女生作证过程不到一分钟



  9日上午接受审判的主要是以“强迫、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罪”被起诉的38岁妇女袁莉。公诉机关指出,2007年10月,袁莉在习水县佳和市场非法经营旅社期间,认识了14岁的辍学女孩刘某及其男友袁某,3人商量由刘某及袁某负责寻找女学生,带到袁莉位于习水县老司法局宿舍的租住房内进行卖淫,由袁莉提供场所并联系嫖客。袁莉按嫖资的30%收取“卫生费”,剩余嫖资由刘某及其男友袁某所有。



  而刘某和袁某“寻找”女学生的方式,是守在学校外面等候下午放学和下晚自习的学生,以要打毒针、拍裸照和殴打等威胁手段加以胁迫。据公安机关查明,先后有11名女生被胁迫到袁莉家中卖淫,其中未满14岁的有3人。



  从2007年10月至2008年8月间,袁莉先后联系了至少13人前来嫖娼,其中包括5名公职人员和一位县人大代表。



  这5名公职人员是:47岁的习水县政府移民办公室主任李守明,38岁的习水县同民镇司法所干部陈村,28岁的习水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干部黄永亮,27岁的习水县马临工业经济区国土管理所所长陈孟然和43岁的习水县第一职业高级中学教师冯支洋。



  因“嫖宿幼女罪”一同被起诉的还有习水县人大代表、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母明忠和出租车司机冯勇。



  当天,受害女生王清在班主任老师及母亲的陪伴下出庭作证。但是“很紧张”地等候了一上午并未被要求出庭,直到下午,她才被一名工作人员带到一间办公室,里面有6名身着制服的人。法官问她“有多大”“有多高”,并问“和李瑜是不是同班同学?”王清表示否认后,就被带出了办公室,整个作证过程“不到一分钟”。



  部分律师不愿为被告辩护



  据了解,一些原本由司法部门为被告指定的辩护律师,当天未出现在庭审现场,转由其他律师代理。“我不愿为这种人辩护。”一位辞去委托的律师说,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没有一个人愿为此案被告辩护。



  习水县委书记李凌说,本案所涉及的公职人员,已分别被免职、停职或停发工资等。针对此案,政府及相关部门不回避、不隐瞒,及时向媒体通报案件情况。



  目前,涉案的习水县移民办主任李守民已被免除行政职务,县人大代表、习水县利民房地产开发公司经理母明忠被中止代表资格。司法审判结束后,对于其他涉案公职人员将依法进行严惩。



  针对媒体追问该案是否是习水县卖淫嫖娼现象“冰山一角”时,李凌说:“习水很重视打黄扫非工作。在改革开放矛盾期,出现这么几个道德败坏的人,是偶然。”



  到底是“嫖宿”还是“强奸”?



  这几天媒体问得最多的问题恐怕是:“嫖宿幼女罪”和“强奸幼女罪”到底有什么不同?



  此前,习水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曾解释说,这是为了更严厉地打击违法犯罪,因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是5年,相对于强奸罪的量刑起点3年更高。



  但此言一出,质疑声不断。有评论认为,这位检察长只向民众介绍了最低刑,而闭口不谈最高刑。因为强奸罪是一个远远重于嫖宿幼女罪的罪种,根据《刑法》及其相关规定,嫖宿幼女罪最高只可给犯罪嫌疑人带来15年的刑期,即便数罪并罚也只能带来20年刑期,而强奸幼女罪则最高可处无期徒刑或死刑。



  另一篇评论也同样指出,“所谓量刑起点更高的‘嫖宿幼女罪’很可能是一个道貌岸然的幌子”。



  “所谓嫖宿幼女罪是指利用金钱或财物购买的方法与不满14岁的卖淫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在这一罪行中,犯罪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卖淫幼女,卖淫幼女能够认知自己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是卖淫行为。而在习水‘8·15’侵犯幼女案中,被侵犯的幼女是正在上学的中小学生,她们在受到刘某、袁某等人‘要打毒针、拍裸照、殴打’等威胁手段的胁迫后与他人发生了性关系,绝非出于自愿,也不是为钱财,有的幼女当时很害怕,有的幼女在被性侵犯后躲在厕所里哭泣———这是‘卖淫幼女’吗?”



  记者就这个问题询问了习水县多名与此案相关的人士,他们或语焉不详,或顾左右而言他。



  最先参与侦查的遵义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案件侦查大队大队长陈杰表示,公安机关最初就是以涉嫌“嫖宿幼女罪”对嫌疑人进行提讯逮捕的,因为根据司法解释,是否构成“嫖宿”的两个条件为“明知”和“有经济交往”,办案人员认为二者具备,所以定性为“嫖宿”而不是“强奸”。



  综合新华社、《中国青年报》、《京华时报》等报道

















当我从新闻上听到主持正义的法庭仅以“嫖宿幼女”罪来起诉这些国家公职人员时,我已经认定了法律的死亡;当听到法学专家们侃侃而谈的解释为什么是“嫖宿幼女”而非“奸淫幼女”时,我已经认定了他们就是罪犯的帮凶;当这些罪犯以“嫖客”的身份锒铛入狱时,我知道我们已经没有办法能够保护我们的希望了;当这些受害的女童被法律宣判为“妓女”时,我迷茫的不知道自己身在一个怎样的黑暗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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