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4月29日星期三

[转帖]沈彬:贪污分子咋不游街示众?

[转帖]沈彬:贪污分子咋不游街示众?
文章提交者:黑格二 加帖在 猫眼看人 【凯迪网络】 http://www.kdnet.net

贪污分子咋不游街示众?
沈彬/文

博客——沈彬律师的电线杆子:http://2008shenbin.blog.sohu.com/



近日,浙江省温州市在瓯江帆影广场举行“严打”整治公开宣判处理大会,公开逮捕65名犯罪嫌疑人,并对32名刑事被告人进行公开宣判,很快它成为网络上热议的话题——法治社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拉到广场上示众是否合法?综观网上信息,支持和反对者差不多各占一半,或许这正是当下民众对于“严厉”打击犯罪,和保护嫌犯最基本的人格权利的意见冲突。

我想说:有什么的群众,就有什么样的政府。人民没有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之前,政府是不会“赐予”的。对于那些站在“群众”角度替这种“严打”叫好的,我只问一句——为什么贪污腐败分子,没有公捕公判,游街示众?原因在哪里?通过示众这种仪式,并不止是“震慑”犯罪分子,或者说更是“震慑”百姓!是公权的自我扩张,是向私权的示威!

其实,我国1980年实施的《刑事诉讼法》就规定:执行死刑不应示众。有趣的是,在随后的严打中,这一条法律就被肆意践踏,经常是在市内繁华地段对五花大绑的犯人先游街示众,后枪毙。

1984年美国的《新闻周刊》刊登了广西桂林严打中处决犯人的照片,“外事无小事”,引起当时宣传部门和司法部门的重视,联合下文强调各地务必遵守刑诉法的有关规定,不得游街示众;1986年两高、公安部又下文强调,“以免对外造成不良影响”。——吊诡的是,中国人最基本的尊严,居然要靠外国媒体来维护!

1988年两高、公安部又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的通知》,明确规定:将已决犯、未决犯游街示众都是违法的;不但对死刑罪犯,对其他已决犯、未决犯以及一切违法的也一律不准游街示众。让人遗憾的是,在1996年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里,没有规定不准示众(除了死刑犯),又回到1980老《刑诉》的起点上。

对各种罪犯、嫌犯的示众再也不受1988年的通知的约束。2006年11月,改革开放的前沿——深圳警方将100名涉嫌卖淫、嫖娼者游街示众,就是比较典型的“法外施刑”!

我想一部分民众很“朴素”,乐于接受“示众”这种仪式,原因是平时治安环境恶劣,警方办案过于神秘化,案子办得不及时,质疑司法公正和破案能力。然而,示众的真正的目的在哪里?

从福柯的“权力运作”的角度看,国家通过这种仪式,不止是“震慑”犯罪分子,或者说更是“震慑”百姓,这在权力的操作上是一致的。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贪污分子,不会被示众。权利不止是法学家的事,而是每个人的事;但不是每个人都能意识到哪些是自己的权利的。公权是一步步被人民关进笼子里的。我们不需要游街示众这种“彪悍”,而是政府是不是平时做好治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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